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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醉驾说法引热议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2011年05月12日 10:0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说法引发热议,醉驾入刑急需司法解释已成共识

  ●张军表示,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法律专家认为,醉驾入刑在执法和判决上不能跟风,宽严相济才是目前法律倡导的审判原则●阮齐林教授认为,即使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因醉驾被判刑的人员也恐难因此改判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这一说法公布后,在全国引发了讨论。对醉驾的情节认定、醉驾的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都成为热点话题。

  就此,华西都市报记者对法律界和社会学的专家进行了连线采访。醉驾入刑急需司法解释,已成共识。

  支持方

  谈标准:

  80毫克/100毫升以此认定醉驾不科学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驾的鉴定标准依旧是道法中的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支持张军说法的法律专家,明确表示这不合理。

  “现在醉驾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是道法行政处罚中的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无标准规定。这很难拉开处罚的差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虽然新刑法规定醉驾应被处以拘役,但在具体的执法环节,醉驾鉴定标准还是按道法中的规定。而刑罚明显是重于行政处罚的,如果在标准上不拉开差距,一律入刑,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在入刑方面,醉驾的鉴定标准应该更高一些。

  “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如果超过80毫克就一律入刑,未免草率了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司马向林说,从科学上讲,很难制定一个平均标准,去判断这个人是否醉了。既然这个标准并不科学,入刑又从何谈起?

  谈情理:

  一律入刑违反宽严相济原则留下案底会产生持续影响

  根据醉驾入刑后前5日的统计数据,仅四川就有44人因醉驾被刑拘,全国范围内面临入刑的醉驾司机则更多。法律专家认为,醉驾入刑在执法和判决上不能跟风,宽严相济才是目前法律倡导的审判原则。

  “礼无可恕,但情有可原。法律也讲情理,如果醉驾一律入刑,就是矫枉过正。”司马向林说,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是要遏制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在于警醒和教育。

  一个人只要遭受刑罚,就留下了案底,成为有前科的人。这对他以后的生活将产生持续影响,甚至影响到就业和工作。

  司马向林认为,刑罚打击的尺度太过僵硬,范围太大,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审判原则。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则补充说,国外对醉驾也有刑罚,但不存在前科的问题。所以,他认为应慎用刑法,对大多数危害轻微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来追究,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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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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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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