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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醉驾说法引热议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2)

2011年05月12日 10:0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谈情节:

  醉酒程度轻不违法不应入刑醉驾和醉驾造成后果概念不同

  刑法总则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教授认为,就醉驾而言,情节显著轻微应具备至少3个条件:1、在行驶中,没有其他违法行为;2、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3、醉酒的数值很低。他建议除了修改醉驾的鉴定标准外,还应在标准中进行分段,规范对醉驾情节的认定。

  司马向林教授认为,法律并非教条,应有弹性,的确不应只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理应不判刑。田文昌律师认为,醉驾和醉驾造成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很大。但他同时肯定了醉驾的行为有危害,“但是不是一定要入刑法,存在很大争议。”

  反对方

  有弹性

  将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

  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红阳说,张军的说法意味着在执法和审判环节,对醉驾处理就有了太大的弹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扩大了。张军的话可能让基层执法不知所措。

  “照张军的话,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可能变成废纸。”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罗勇教授说,严惩醉驾是立法本意,如果就此打开口子,法律的尊严很难保证,也将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张鸣也认为,如果醉驾后撞到人了就判刑,没撞倒人就不判刑,那在没撞到人这个范围内的尺度就太模糊了,弹性太大。“如果说因为担心判刑后留下案底会对人造成很重大的影响,就对一些情节轻微的醉驾不予刑事处罚,我觉得是不对的,会让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

  讲法条:

  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理由

  对张军引用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石红阳律师并不认同:“法院审判在事实清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便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作为犯罪与否及定案的法律依据。”

  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仅对“机动车追逐竞驶”而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是以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作为构成要件,因此,将醉酒这种危险驾驶罪定位为危险犯。只要经交警测试认定构成醉酒驾驶,不论情节如何、结果如何,都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他的观点已本末倒置,情节显著轻微不能成为逃脱刑罚的理由。”罗勇教授说,就《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而言,已可以明确的是,对醉驾以追究刑事责任为原则,不追究为例外,并没有谈到情节的问题。

  谈刑罚:

  刑罚不能与行政处罚混同

  “与道法相衔接没错,但不能将刑罚和行政处罚相混淆。”罗勇教授认为,张军副院长的讲话有明显的漏洞。道法中吊销驾照的规定,只是行政处罚。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则是规定的刑事处罚。醉驾者触犯刑法,就应该受到刑罚,不能以道法中的规定代替。情节轻重,只在于量刑不同,不在于要适用行政处罚。

  石红阳律师认为,如果醉驾作为刑事案件,用道法来处罚,法院该怎么判,刑罚的位置就变得扑朔迷离。他说,“刑法修正案最浅显的法律条文被曲解,必将造成全国对醉驾犯罪执行的混乱。如此低级的错误应该得到立即纠正。否则我们国家最高级别法院的形象必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对于醉驾入刑这个话题,张鸣最后总结道:“法律只有严厉起来,才能像一个车闸,才有可能根治醉驾行为,对广大民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很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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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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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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