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原防暴队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出庭作证的两名警察当庭翻供,并曝光自己之前所做笔录是被办案检察院在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后的无奈之举。
当事警察有无滥用职权?检察院是否刑讯逼供?两大司法机关在海南岛“斗法”,负责审判的法院又会如何判决?海南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开庭引起了多方关注。
防暴警察被控滥用职权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8月6日深夜。对于事件的描述,公诉方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纪检组的调查形成了两个版本。
虽然对事实的描述差异很大,但双方均认可,2010年8月6日深夜,洋浦公安局防暴队的当班警察雷庭在接到命令后,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前往洋浦辖区内的加勒比娱乐场盘查。
此后,双方认定的事实产生了根本性的差异。洋浦公安局纪检组调查报告认为,当天被盘查的人员阻碍民警对其进行盘查,甚至起哄“警察乱抓人”等,防暴队员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在请示了相关领导后,雷庭和防暴队员协助新英湾派出所将被盘查的陈某华等四人带至派出所进行盘查。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派出所对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放回。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却认为,防暴队员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
记者发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仅对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协助盘查至将有关人员带到防暴队这一期间的事实即嫌疑罪名进行了认定。而在洋浦公安局的调查报告中,却有此后更多的事实认定。
洋浦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吴某勇、陈某华等四人因不满派出所和防暴队的盘查,加之陈某华声称其鞋子、手表在盘查过程中不见了,于是陈某华等人在离开派出所后多次打电话质问雷庭为何乱抓人,雷庭对此进行了解释,但陈某华等人仍反复打电话质问。
次日凌晨,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驾驶3辆小轿车以及2辆摩托车围堵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大门,并在大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地叫雷庭出来。当晚防暴队另一带班民警李宏解释说雷庭未在防暴队院内,有什么问题可以明天向公安局领导反映。但陈某华等人不听劝阻,坚持要找雷庭,并围在防暴队门口吵闹。
之后,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又赶到现场进行劝说,但陈某华等人根本不听,陈某华、陈某东还坐在公安局电栅门前,另有人往防暴队院内丢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
见此情形,陈焕鹏向洋浦公安局副局长寻子龙进行了汇报,寻子龙接到报告后赶到防暴队,对陈某华等人进行劝说,但陈某华等人一意孤行,不听警告。考虑到陈某华等十余人围堵防暴队大门已达两个多小时,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况且防暴队内还住有公安民警及其家属,隔壁也是一个居民区,陈某华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住户的休息,寻子龙遂下令将不听劝阻的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强行带离现场。
调查报告继续写道,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不服带离并进行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后带离至新英湾派出所审查,经审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回。
吴某勇等人拘留期满释放后,即向海南省公安厅、洋浦检察院等单位写信,控告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及雷庭滥用职权致其受伤等问题。
海南省公安厅遂要求洋浦公安局对此调查并作出处理。2011年3月7日,洋浦公安局纪检组调查后,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吴某勇、陈某华的控告并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该局新英湾派出所和防暴队在加勒比娱乐城对陈某东、陈某华等人进行盘查,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出警处置、盘查依法有据,是执行公务行为;二是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围堵该局防暴队大门达两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撤离,严重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其带离审查是依法进行的,陈某华等人采取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