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警察看守所内喊冤屈
然而,就在洋浦公安局纪检组作出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情势突然逆转,当天,洋浦检察院要求雷庭及陈焕鹏到该院配合调查,随后将二人带离洋浦。
3月13日,洋浦检察院宣布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对雷庭刑事拘留,陈焕鹏则因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3月2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批准,雷庭被逮捕。4月下旬,陈焕鹏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5月25日,检察机关宣布,决定对雷庭延长羁押一个月。
在看守所中的雷庭,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之余,也对自己的受审过程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作了记录和分析。雷庭在2011年3月16日写下的一份材料中称,在被带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多次轮番询问和讯问,“内容就是要求我承认打人、参与审讯等这些根本不存在的行为”。
在2011年4月30日写下的一份材料中,雷庭这样写道:“你们(检察机关)调查了也快两个月了,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你们应该很清楚了,我究竟有没有犯罪,是不是冤枉的,你们难道不知道吗?”
控辩双方当庭激辩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海南省的公检法系统、雷庭家属、媒体记者上百人旁听。控辩双方均出示了大量证据,并向法庭申请传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庭审从当天上午8时30分开始持续进行到晚8时许,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盘查。23时50分许,陈某东、陈某华、吴某勇、吴某华、王某兴、王某明、唐某新等人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歌后准备离开,当被害人陈某东欲取其停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三四名防暴队员在未表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冲上来抓住陈某东,让其举起双手,靠墙站立,接受搜查,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陈某华见状后,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某勇见陈某华被打,便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员冲上来踢了吴某勇几脚,此时王某兴和吴某华就将吴某勇拦开。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
公诉机关称,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两人也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完歌准备回家,两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前的两辆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用脚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现场见二人无故被打,也上前跟雷庭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将周某江、周某家两人抓起来,周某家想跑开,被防暴队员追打,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周某江、周某家戴上手铐,并推上与陈某华、陈某东的同一辆警车上。
被告人雷庭将被害人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四人抓进警车后,与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商量是否把四人带至新英湾派出所,但陈焕鹏不同意。被告人雷庭擅自带领防暴队员将四人带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陈某华等四人被抓后,吴某勇以及周某其打110报警,110遂指令新英湾派出所说明情况,新英湾派出所王某壮反馈称是防暴大队抓的,也不清楚抓到哪里去了。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到防暴大队后,又下令将他们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雷庭打电话向时任洋浦公安局副局长的寻子龙请示如何处理控制的人,寻子龙就要求将人送到派出所处理,后雷庭才命令防暴队员将四人押上警车带至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指挥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了问话,因没有发现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8月7日1时许,将四人放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民警雷庭的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则认为,有关证据材料显示,雷庭和防暴队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陈某华等人确实在醉酒后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雷庭依法盘查却遭陈某华等人的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又被“被害人”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某华等人带离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
王思鲁认为,雷庭听从命令出警,盘查带回不配合的嫌疑人员,再到请示领导如何处置,整个执法过程都反映出雷庭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心态,并不存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他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他同时认为,检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在公安局作出的有效之行政拘留决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抓捕雷庭,属于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