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文件从事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一级发证、统一编号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管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初步安全审查。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当地有关产业政策或规划。
第七条 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的建设项目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民爆器材、火炸药、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礼花弹生产企业的设计应由具有上述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通过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第九条 企业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及工艺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礼花弹生产企业还应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AQ41**)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重点部位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登记建档;
(二)重点部位设立或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企业应承诺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等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按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数量指定兼职安全员。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至少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管理和领取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
(十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七)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十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和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以及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二)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自行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新职工和变换岗位的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确保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编制、评审和发布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礼花弹生产企业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礼花弹产品上张贴唯一标识并登记录入系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单;
(八)企业承诺用工及从业人员培训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书面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或企业承诺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书面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新建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建设项目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或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发证机关。
初审机关进行初步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是否符合当地产业政策或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以及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礼花弹生产企业,必须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不予颁发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应分别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场所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许可范围”栏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标准,按照“类别、级别”规范填写。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