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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蔓延态势 公关费成“明规则”

2011年10月17日 01: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检察机关发现,许多施工单位将工程总造价5%至10%用于行贿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态势,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成为一些建筑企业的“明规则”,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

  专家指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这些均源于权力制约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过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约束。

  行贿受贿竟“堂而皇之”

  由于建筑行业包括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公关”的人员较多。江西、吉林两地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发现,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不惜大肆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于是“公关费”逐渐成为建筑业的潜规则,许多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

  “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

  他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果以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5%计算,则贿赂数额高达100万元。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透露,2010年1月至今年5月,江西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36件414人,涉案金额2.6亿多元。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日益增大,大案所占比重较大。仅南昌市检察2008年至2010年查办的102件154人建设领域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为5万以上的大案85件,占立案数的83.33%。

  由于有了“行贿预算”的潜规则,行贿受贿在建筑工程领域逐渐成为堂而皇之的“明规则”。

  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原处长谌光明因受贿480万元,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办案机关发现,谌光明还肆无忌惮地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

  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谭历,近日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作为“一把手”的谭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300万余元。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在一些地方比人们所掌握、所预想的情况更为严重,已经由幕后走向前台“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而腐败官员敢于从建筑商手中“分红”的唯一筹码,正是屡试不爽的权力“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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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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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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