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精神卫生法草案
对话人物:唐宏宇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从1999年起参与起草第十一版精神卫生法草案,一直到第十七版。
“非自愿住院”争议最大
新京报: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在哪里?
唐宏宇:社会关注的重点,实际上是非自愿住院的标准和程序。
新京报:合理的“非自愿住院”程序必须包括哪些?
唐宏宇:我认为应参考国际上公认的八个程序要素: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谁决定,凭什么标准决定,实施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怎么办,如何监督实施过程,解除住院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时间。立法必须把这八要素搞清楚。这里面最不顺的是,该由公安决定的怎么交给单位、居委会?
新京报:实施“非自愿住院”必须经过司法程序?
唐宏宇:西方国家多数是走司法程序,非自愿住院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由谁决定、谁执行,异议由谁裁决?严格来说应有司法程序。即便不采取美国那样的司法程序前置,但异议的裁决应当由司法程序决定。如果整个程序中都见不到司法的介入,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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