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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保护——
国外实践表明,警察的介入是遏制家暴最有力的“武器”。对施暴人采取逮捕和拘留,比未采取司法保护的成效高 3 倍
家暴事件曝光后,李阳去了派出所。让警察颇感为难的是,尽管家庭暴力现象不在少数,但他们是第一次处理这种事情。董珊珊家暴案中,受害人曾8次报警,警察因“不好管”,未能帮她逃离死神。
“两起案件暴露的是法律救助不力。”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说。
尽管3年前,家暴干预已纳入“110”出警范围,但受职能规定不明确的影响,加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警方不愿意介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把它当作家务纠纷不予处理,或直接等同于其他暴力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李阳挥舞拳头时,脑中曾一闪念,“这要在美国就犯法了”。言下之意,在中国就没多大事儿。
眼下,我国家暴立案设有“门槛”。轻伤以上可提起自诉,且“民不告官不究”;致重伤才能提起公诉。在美国,如果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报警,警察只要在现场验出她身上有伤痕,就会将施暴者带走,并根据伤情提起公诉。犯罪记录自此如影随形,成为影响施暴者求职、升迁等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宣誓性的多,可操作性的少。比如,没有明确施暴者是否要进行心理治疗。
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施暴者必须接受心理治疗。监外服刑的施暴者,如果不按要求去指定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会被重新关进监狱。
因为这些国家认为,家暴行为不仅与认知和行为习惯有关,还可能与人格缺陷有关,心理辅导有助于施暴者改正错误。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时间通常3—5个月,每周1次,每次2个小时。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8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标志着该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郭建梅建议,新法中增加“强制参加学习”的处罚,并明确规定“反家暴主力军”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
国外司法实践表明,警察的介入,是遏制家暴最有力的“武器”。对施暴人逮捕和拘留,比不采取司法保护,成效高3倍。
一名温州妇女被丈夫打得皮开肉绽。公安机关拘留男方时,她竟苦苦哀求不要立案,因为丈夫被刑拘后对家庭没有好处,出来后还可能报复自己。
“多数受害人报警,不是为了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而是为了让他悬崖勒马。”王行娟表示,因顾及面子、婚姻和孩子,七成家暴受害者不愿离婚,渴望施暴人放下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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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次家暴说“不”——
家庭暴力是一种袭德性行为,婚前睁大两只眼睛,看清恋人的原生家庭,明察家暴苗头
“总是抱有幻想,总是伤心失望。”清冷的月光泻在寂静的街道上,张倩泪流满面地发呆。因家庭琐事,丈夫又对她拳脚相加。摸着胳膊和腿上青紫的鼓包,她不想回父母家,怕爸妈担心。也不愿去亲友那,怕丢面子。以前曾向婆家求援,成效不大。多次想找单位领导,又怕影响丈夫前途。她茫然地徘徊着……
“因为缺少社会救济渠道,很多受害人长期忍气吞声。”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说,在美国,如果邻居发现隔壁有吵闹声,就有必须报警的义务。而国人对这种“私事”、“家丑”少有干涉,夫妻打翻天,邻居也无动于衷。美国有2000多家庇护所,一直延伸至镇。相比之下,我国庇护所不仅凤毛麟角,而且门庭冷清。加强社会支持系统建设,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
对个人而言,学习相关知识,认清家暴面目,积极预防、自救,尤为重要。
日前,一位恋爱中的女孩打电话求教王行娟,“我的男朋友是个老实人。只是一吵架,就爱摔东西,偶尔还打我。他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我是否该嫁给他?”
“家庭暴力是一种袭德性行为。”王行娟说,婚前瞪大两只眼,看清恋人的原生家庭,再做婚姻选择,可以防患于未然。
“面对第一次家暴,一定要说‘不’。”王行娟强调,男人第一次打老婆,如果没有付出沉重代价或老婆服软,以后就会打顺手,很难收住。防止家庭暴力,要重视“第一次”,明确“零容忍”态度。
家庭暴力是一个周而复始、越陷越深的泥潭。身陷其中者,要勇于借助外力打破这个循环。
陈敏将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分为三类:普通型、两副面孔型和“疯狗”型。
普通型的人只是偶尔施暴,没有施暴的习惯。两副面孔型者对外人谦逊有礼,对家人急躁凶狠,有暴力恶习。“疯狗”型的人则是有赌博、吸毒等各种不良嗜好,打起人来谁都拦不住。多数施暴者属于两副面孔型。
“报警是叫停家暴最有效的一种方式。”陈敏介绍,两副面孔型的人最怕外界知道自己在家施暴,受害者一次报警就解决问题的,不在少数。
蒋月娥认为,对施暴者来说,治本之策是清除头脑里的不平等观念。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手段来解决,但决不能诉诸暴力,否则就具有侵犯人权的违法性。施暴者应该接受心理咨询和辅导,学习夫妻相处之道。(应采访对象要求,部分受访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