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2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明确,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全文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复审请求不服的;
(十)专利申请人对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其无效宣告请求不服的,但本规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三)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四)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六)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二十)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二十一)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十二)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三)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不予受理不服的;
(五)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六)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一)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