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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2012年01月10日 16: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最高法: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最高法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三项原则

  最高法院公布3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出台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全文)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周兆军)为进一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0日表示,《意见》明确了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规定从严惩处的情形共有14类,其中包括: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等。

  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孙军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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