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可操作性遭疑(3)
白岩松:
好肖教授,先到这儿,接下来听听左教授,是咱们上海科学院的常务副院长,左教授我相信您在生活中一定同意在道德上所有孩子都影响“常回家看看”,但是您不同意“常回家看看”入法,请您陈述理由。
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 上海市老年学会会长 左学金:
我感觉,我虽然不是学法律但是我感觉法律不是倡导性的,应该是强制性的,是应该有一个约束性的,如果法律没有强制性,没有约束性,这个法律就不严肃,如果是这样的话有这个法律的条款还不如没有这个法律的条款。
第二,我感觉法律应该是可操作性的,很多提法应该是可度量“常回家看看”,什么是“常”,那么是一年一次算“常”,还是一个星期算“常”,和距离有什么关系,什么样的距离在同一个城市,一个星期一次算“常”,还是一个月一次算“常”,你的父母在黑龙江,你在上海,你多长时间算“常”,这个都没有标准。然后你如果不回家,你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历史上有大禹治水、三过其门而不入,我们是作为一种因公忘私的典型,如果因公忘私他不能回家,也法律要不要谴责。我感觉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比较重要的,就是我们国家的人口学变化,实际上我们国家独生子女的家庭无子女的家庭,空巢老人的家庭,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家庭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所以说对这一家庭来说,可能很多人常回家看看,这个老人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愿望是很难实现的,特别是没有子女,他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果有个子女在很远的地方那个也很难。
我最后还说一个,“常回家看看”可能需要更多宏观制度的安排的支持,比如说拟稿社会保障,比如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比如说住房城市的住房问题,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你要付“常回家看看”职工的工资,可能就会造成有些企业不愿意雇佣这些职工,如果真的实行的话。
白岩松:
带来一些另外副作用。
左学金:
对。
白岩松:
非常感谢左院长。反过来肖教授您也听到了左院长的意见,第一个法律是不是一定要强制性的,在现实中的确有很多的困惑,把它的操作性变得很难。
肖金明:
我是这么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它属于社会法制的范畴社会法制我们通常讲的《刑法》,或者是《民法》当中的侵权责任法还是不同的,这样的社会法倡导性的条款,支持性的条款、促进性的条款比较多,更多还是体现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当然也包含强化我们家庭的责任。我刚才讲老年人的需要其实有很多,共同的这种需求不是最主要的需求了,政府在这方面也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政府照料的责任这个重要性越来越大,我们现在是强化社会责任,社区是依托机构支撑资源服务还是辅助,但在精神生活领域家庭生活的作用是不能替代的。
我再补充一下,这个条款也不说不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就像我们这专家所在的上海,上海的宝安区法院2003年就有判决,2007年天津市的和平区法院,还有江苏的海安县法院都有类似的判决,就是判定赡养义务人应该按时到家里看望人。
白岩松:
好肖教授,可能一会儿还有问题向您请教。
如果要是问到我个人的话,也许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也支持“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因为这个法律不一定所有的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有的时候我们谈论法律就是道德的最低的一种坚守,因此它跟道德本来就是有一定的关系。另外,有很多现实中还没有做得很好的先写入法律也会成为一种巨大的推动力,比如说今年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就把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了,我们谁都知道,保障人权我们已经做到尽善尽美了吗?没有,但是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之后,有可能推动保障人权在我们的国家越做越好,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最低的道德的执行,写入法律也许会推动大家家庭和亲情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仅仅代表我个人的意见。
接下来继续关注“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就够了吗?还需要怎样的社会保障?
解说:
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镇,67岁的薛丕忠老伴杨桂兰和孙子在自己家里,薛丕忠家有十几口人常年在外。陕西省旬阳县白岭镇(音),87岁的柳树珍在村里的水稻田边,柳树珍的老伴已经去世,而儿子也常年在外打工,如何让迅速老龄化的中国老有所养,,这无疑对我国的社保养老金制度提出了极高要求,而这或许也是日前养老金收支失衡问题之所以引发全社会强力关注的原因。
画面提示:
2011年7月11日新闻
画面解说:
随着老龄化推进,全国范围内空账形成的缺口将会更为巨大。
解说:
除了养老金问题与人口老龄化相伴相生的还会有日益严重的空巢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