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拟入法 专家称质疑操作性是误读
从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传出消息,提交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增加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的条款。在老龄化社会逼近、空巢老人增多的社会背景下,这一条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引来疑问——如何操作执行?那么,“常回家看看”入法究竟会给家庭、社会带来哪些影响?
“我的父母今年70岁了,假定他们还能活20年,我每年只有春节五六天能回家,每天真正陪在父母身边不过两三个小时,五六天是十几个小时,20年是200多个小时……这么算下来,我们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就只剩下十几天了。”
电影《飞越老人院》里,一道简单的算术题,让许多人黯然泪下。
而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透露:“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
而由此衍生的老年人空巢化危机,正紧逼着当前社会。数据显示,2010年城乡空巢家庭约50%;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达3300多万。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3章、新增38条、修改38条……业内专家表示,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体现了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勇气和智慧。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俗称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一条款被提出来后,即引发社会关注,各种声音如潮。为深入了解这一条款的相关情况,《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参与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韩克庆。
拟入法被指存难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6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家庭结构的变迁,该法的修订工作于2007年年底开始展开。
2011年年初,据相关媒体报道,新的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子女“常回家看看”可能写入修正草案的消息第一次传开。尽管只是预测性报道和非官方表述,但民间和网络讨论已十分热烈。
从多个网络调查结果中发现,部分网友并不看好“常回家看看”入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者王永曾对当时呈现出的意见进行过梳理,最后发现焦点集中于“认为该问题不能靠法律强制,此种立法举措应然上不合适,实然上也很难实现。”
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常回家看看”主要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不能硬性规定多长时间回家一次。
另一种观点则提出,尽管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空穴老人的社会问题比较严重,但“常回家看看”的确面临着很多现实困境。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是不想回,而是“回不起”,例如面临着假期稀少、路途迢迢、收入较低、物价过高等诸多困难。
还有意见认为,从立法操作、司法判决和执行性上来看也存在困难:如何界定“经常”,是一个星期回家一次,还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回家一次;如何监管和调查取证“常回家看看”;针对违法情况,法院当如何裁决和强制执行。
记者仔细梳理了从6月26日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至记者发稿期间的舆论反应,发现质疑之声较之一年以前并无减少,相关讨论仍跳不出上述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