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拟入法 专家称质疑操作性是误读(2)
入法意义在于倡导
面对诸多质疑,参与了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有些不解,在他看来,很多质疑都存在着对“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的误读。
最激烈的质疑,集中在“可操作性”上,许多专家提出,如果社会条件还足以允许完全实现“常回家看看”,那么写入法律将注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权威。
“首先存在的一个误读就是把可操作性和可诉性两个概念混淆了。可诉性的意思是我拿着这个条款可以去打官司,但是可操作性的概念更大,除了可诉性以外,他还包含更多的意义,比如他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肖金明说。
而要理解这一条款的更多意义,他表示,首先应该弄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法还是责任法。
“这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的法律,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肖金明说,“但这些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他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来起到倡导和指引作用,它可以和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这样的条款能够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
除了起到倡导的价值外,肖金明认为,在具体规范上,草案也并非毫无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还有条款原文写的是“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一个‘或问候’,这其实就已经把可操作性考虑进去了”。
此外,肖金明认为,这个条款的保留更大的意义在于对地方性法规的推动,而具体的操作问题,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细化,“地方法规是实现这一个条款的一个基本途径”。
“具体怎么操作,怎么实施,配套法律法规怎么完善,这些东西都是我们后续需要做的,而不是因为这些没有完善,法律就不要把它写进去,这是两个问题。”肖金明再次强调了法律写进这一条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