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拟入法 专家称质疑操作性是误读(3)
为“保卫家庭”提供支撑
草案首次将传统道德观念中“孝”文化写入其中,这也是肖金明看中这一条款的原因之一。
而这也正是另一种质疑观点的落脚之处。在“常回家看看”问题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究竟应该在哪里?
“‘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一种通俗的称法。这一条款满足的是老人在经济、生活料理以外的第三种需要,即精神抚慰。这一种需要是社会和他人无可替代的,只能由家庭成员来完成,所以也是至关重要的。”肖金明说。
而一个让肖金明感到担忧的现状是:“我们家庭的功能正在渐渐地弱化,包括家庭教育孩子的功能、家庭养老的功能,都在弱化。而其背后的深层问题就是道德的约束力在弱化。”
按照传统的社会规范,家庭关系主要由道德因素调节。而法律的规范较少一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范的领域在慢慢地扩展,过去我们邻里关系也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就靠乡里的习俗、道德就可以调整了,但是现在我们需要一系列的民事关系来进行调整。”肖金明分析说,在社会转型期,道德功能被弱化,或者表现得不那么积极的时候,当人们强烈的道德需求与社会道德现状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的时候,就应该适时地让法律来支撑道德,除了“常回家看看”问题,还包括见义勇为等。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肖金明非常认可“常回家看看”入法,而这也成为该条款写入草案的一个出发点之一。“在西方福利国家试图摆脱福利困境,发起找回家庭运动的时候,对我们而言,一定要坚持留住家庭,坚守家庭,保卫家庭。”
从个人约束升为社会责任
作为研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韩克庆也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条款无论对个人、社会还是政府而言,积极意义都很大。
“相当于一种引导,是一种强化,更硬一些的一种约束。原来道德约束的是子女个人,但是上升到法条以后,他可能就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是一个整体的推进。”韩克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他同时也表示,这一条款反映了当前比较严峻的养老形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立法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王永也认为,“常回家看看”纳入立法,表面来看直接规范和约束的是子女,实际上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履责要求,所以新法也应当明确管理部门的义务及其渎职、违规责任。“常回家看看的实现,除了需要个人承担义务外(接受教育、努力劳动和就业、孝敬和关爱老年父母等),还有很多需要管理部门和社会履行的基本职责”。
王永所指管理部门和社会所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包括:“首先应当克服‘假期稀少’的状况,考虑通过调整、延长部分公休假期,增扩休假主体,保障探亲假的真正落实来解决;其次要解决‘路途迢迢’,通过改善交通运输条件,逐步降低民众出行成本来化解;再次针对‘收入较低,物价很高’,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保障按时发放,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并逐步提高中低收入水平,抑制不合理的物价涨幅等职责来实现。”
肖金明也提出了进一步保障这一条款实施的建议:“首先应该细化用人单位给员工探亲假的操作;其次,对于社区服务这块应该有一个立法,因为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是紧密结合的。”本报记者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