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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以来检察改革综述:60项任务基本完成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9月03日 16:4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60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党的十七大以来检察改革综述

  一、检察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

  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就深化司法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

  中央19号文件下发以来,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分别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把检察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曹建明检察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好中央19号文件的落实工作。2009年2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及工作方案,各地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衔接配套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呈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扎实有序、成效明显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中央19号文件确定的,高检院牵头的7项改革任务和《检察改革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也已基本完成。一批改革文件相继出台,一些改革措施已初显成效,长期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不断深化的检察改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注入了强大动力。

  二、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及成效

  党的十七大以来,检察机关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强化队伍建设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高检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单独及会同协办单位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对完善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手段、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完善诉讼监督范围。高检院会同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应当进行监督,从而将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有权进行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和完善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将生效调解和民事执行明确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增加诉讼监督手段。高检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摘抄、调取有关材料等。“两高”关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监督及民事执行监督的会签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丰富了监督手段体系。

  ——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一系列改革文件,依法明确、规范了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的程序;建立了案件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抄送备案、列席相关部门会议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配合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试点基础上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公开透明、均衡公正,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二)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

  强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本轮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效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原则,高检院按照中央的改革部署,推出了一系列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改革措施。

  ——推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为了改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在同一检察院内运行,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从2009年9月起在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有步骤地推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这项改革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决心。改革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与改革前相比,有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而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均有所下降。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强化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明显提高,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优化了基层院执法环境。

  ——侦查权与抗诉权相分离,完善内部分权制约机制。为切实强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中不同性质权能之间的有效制衡,高检院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职权与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规范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防止因同一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被滥用。

  ——完善对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度。通过落实和完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实行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完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充分总结2003年以来试点经验基础上,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改革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1000多名,监督案件33000多件。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公信力与监督活动的公正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并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积累经验。

  ——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机制和措施,开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网和专线电话,完善检察新闻发布制度,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完善不起诉、申诉案件听证制度,推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改革,不断深化和拓展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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