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公开征意见 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权益
中新网9月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中国人大网今日公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草案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草案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管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与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的出境旅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旅游权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旅游消费引导)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旅游经营原则)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或者地区垄断。
第七条 (旅游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 (旅游信息获取)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假日旅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有权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质价相符)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不损害他人权益)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全义务)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应予以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境旅游者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第十九条 (入境旅游者权利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入境旅游者享有与境内旅游者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