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关键职位官员的私人秘书也要财产申报(2)
澳门:所有公职人员都要财产申报
一是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1)行政长官;(2)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3)立法会议员;(4)司法官员;(5)行政会成员;(6)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领导、主管人员,以及其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和监察等机关的主席及成员;(7)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8)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9)其他等同领导及主管职位者,尤其是办公室主任、顾问及技术顾问。
二是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人员,主要有:(1)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2)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3)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4)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5)海关人员。
申报内容
香港:重点放在个人投资方面
主要内容有:(1)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3)除每年申报投资外,其间进行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次交易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七天内申报。
香港《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3条对须申报和呈报的“投资”作了进一步细化,列明:(1)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投资、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以及在地产或房产(包括自住的物业)的任何权益;(2)包括但不局限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期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及由公务员拥有、但以其配偶的名义或代行其事的其他人士或代理人或公司名义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