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关键职位官员的私人秘书也要财产申报(3)
澳门:申报内容规定得十分广泛
主要有:(1)不动产;(2)工商业场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资本参与;(3)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4)有价证券;(5)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2011年每公职索引点为62澳门元)的银行账户及现金;(6)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权;(7)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艺术品、珠宝及其他物品;(8)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从工商业活动中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9)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务;(10)申报人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11)申报人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前两年内曾服务的实体的识别资料。
申报类别
初任申报是指公职人员担任特定公职之初的申报。
日常申报是指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其中又包括定期申报和财产有重大变动时的申报。
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在离开所任职务后应进行的申报。澳门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最新资料的申报书。香港规定当局需保留所有申报的资料,直至有关人员离开政府后五年,以便调查任何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发生、但离职后才披露的利益冲突事件。
申报程序
(1)通知。澳门规定,申报人所属或所任职的部门或机构须在产生申报义务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法定格式的通知书通知申报人提交申报书。
(2)申领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澳门规定,申报人的配偶有提供资料义务。
(4)提交申报表。澳门规定,申报表经工作人员签收后,在提交者面前放入相应的封套内密封。
(5)审核。香港公务员事务局长和各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或其指定人员会使用财产申报表内提供的资料,以评核申报人的私人投资是否有利益冲突,或是否不符合有关的公务员规则及规例以及是否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纪律处分。澳门规定,申报书经整理成卷宗后,须呈交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审阅。
(6)存档。香港将财产申报资料列为机密件进行管理,申报资料只有在申报人退休、离职5年后才可予以销毁。澳门为每个申报人建立财产申报卷宗,对申报资料立档保管。申报人死亡5年后或终止职务15年后,即销毁申报书。
信息公开
香港对财产申报内容的公开十分审慎,力求在接受公众监督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目前,只要求担任第Ⅰ层职位的人员每年登记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以供提出要求的市民查阅。担任第Ⅱ层职位的人员只作财产申报,不另行作财产登记,因此也就不需要将个人财产情况向公众公开。
澳门现在执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只要求依法申报但不接受公众检视。但澳门《财产申报法》正在修订,新法执行后,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包括检察官、法官等司法系统官员)将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检视。澳门对财产公开的内容也作了严格限定,并没有将财产申报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只包括:(1)不动产数量,但无需公开具体地址;(2)公司参股状况,含股份说明及出资情况;(3)参与非牟利团体组织的职务。
受理机构
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统筹、指引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但对申报资料的处理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在澳门,财产申报工作分别由廉政公署和终审法院负责。终审法院办事处负责受理和管理公共职位据位人以及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提交的申报书,廉政公署负责受理和管理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提交的申报书,在反贪局技术支援厅设立财产申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