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倍内阁新安保法制改革主要改什么?(2)
(二)安倍安保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改革的根本意图或实质来看,历次安保法制改革指向同一个目标,即寻求日本所谓“正常国家化”以及政治军事大国化。安倍等右派政治家认为日本国家“非正常化”的根源在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安保法律体系,即《日本国宪法》是被强加于日本国民的,因此修改《日本国宪法》以及旧有的安保法律体系,破除日本“正常国家化”及政治军事大国化的根本性障碍,就成为日本安保法制改革的初衷,安倍推行改革也抱着同样的目的。从主观政治目的来看,安倍的改革旨在修复和协调《日本国宪法》与安保具体法律体系之间的逻辑矛盾,但在客观的法律效果上,却产生了两者之间越来越大的背离。
从日本安保法制的框架来看,日本安保法制通常可以分为安保组织法(如《防卫省设置法》、《自卫队法》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安保作用法(如《武力攻击事态应对法》、《周边事态应对法》、《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国际紧急救援法》)、安保公务员法(如《自卫队员伦理法》、《防卫省待遇法》)和美军驻留相关法等四个体系,而这四个体系的上位法依据则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宪法第九条在日本安保法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置于最高层,第二层按照日本学界通常的分类将安保法制分成四个体系,每个体系中都有相应的具体安保法律。根据宪法第九条的本来含义,日本安保法制过去一直遵循“专守防卫”和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来,日本自卫队的权限范围通常仅限于日本领土,即使在领土之外,也只是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紧急救援行动,并且禁止携带武器,完全与动武区别开来。另外,自卫队在日本领土的权限范围也非常有限,按照《日美安全条约》的规定,自卫队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提供后方区域后勤保障(不包括武器)的角色。也就是说,现有日本安保法制体系下自卫队不但没有任何海外动武权,就算在日本本土权利也只是有限的,比如在离岛防卫上,按照日本现有法律,在离岛被小规模武装集团占领的情形下,自卫队是没有应对权的,这些权力被交给了日本的警察系统。
因此,安倍关于安保法制的改革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宪法层面的改革,另一个是安保具体法律层面的改革。
1.最根本的改革目标是修宪,具体来说就是修改第九条和第96条
通过修改宪法第九条,赋予日本宪法规定意义上的集体自卫权,赋予自卫队以军队地位和相应权限;而要保证能够做到修改第九条,就必须先修改宪法第96条关于修宪程序的规定,以保证关于第九条的修改案能够从国会交到国民手中进行决议。当然,在此之前,早在安倍第一次执政时期,日本就已经为将来的修宪制定了程序性法律即《国民投票法》,这实质上是修宪过程中的一个部分,目的在于使宪法修改案交到国民手中进行决议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过去的程序法没有关于国民投票的具体程序性规定。
由于直接修宪方式的法律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协调难度高、政治影响波及面广等各种问题,安倍在第二次执政之初的极短时间内就高调宣扬了直接修宪政策,后来便转换了政策重心,将精力集中在如何通过解释修宪方式解禁“集体自卫权行使”的方案上。2014年7月1日,日本内阁通过了有关解禁集体自卫权等安保法制改革相关的决议案,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修改安保具体法律的宪法依据问题,这为安倍继续推进改革清除了宪法障碍,同时也为下一步修改具体的安保法律确定了具体的目标。当然,长期来看,安倍并未彻底放弃直接修宪的目的。2015年2月21日,自民党为逐步改变国民对修宪的看法,重启了舆论对策,在日本盛冈市恢复了因2014年底众议院选举而中断的讨论修改宪法的“对话集会”,并计划在2016年夏季参议院选举后提出国会修宪动议,为举行公民投票铺路。
2.制定和修改安保相关的具体法律,目的在于为自卫队扩大权限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权限扩大后的自卫队提供具体的权力行使规则,为落实“积极和平主义”的新安保政策确立法律框架
在法律调整之前,2013年底,安倍内阁首先通过了“安保三箭”即《国家安全战略》、新《防卫计划大纲》、新《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之后在2014年7月1日的内阁决议案中设定了安保法制改革的具体目标,从而为安保法制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政策指引和舆论引导。
安倍内阁将制定并通过关于安保一揽子法律作为其执政的重要一环,这是由安保法制改革对安保政策的重要意义决定的。日本战后安保政策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确保安保政策具有最大范围的正当性,保障安保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国会立法的形式。安倍内阁的“安保三箭”本身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如果不通过立法的方式和手段推动政策落实,必然存在因政局变动而陷入夭折的风险。为规避这一风险,使“积极和平主义”的安保政策落实并保持下去,安倍才不遗余力地以推动安保法制改革作为执政核心目标。
因此,安倍的安保法制改革的目标正是为落实和固化“积极和平主义”安保政策的主要内容,即完善日本自身的防卫力量,包括改革安保体制机制如设置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改革防卫省,强化自卫队的各方面能力,扩展自卫队行动范围和权限如行使集体自卫权和应对“灰色事态”,提高武器装备水平;强化日美同盟,包括改革日美安保合作体制如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强化日美同盟的威慑和处置能力;推进国际安全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