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后优先抢救伤者,并不缺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很显然,在交通事故处理上,法律已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的救治义务,而且本着事故现场快速处理的原则,其目的就是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可见,在有人员伤亡时,抢救伤者应该比保护现场更为迫切,更为重要。因此,司机杜先生的选择符合法律要求,而站在道义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杜先生的行为也应该给予鼓励。
交警部门不应机械地照搬“保护现场”的法律条文。司机既然选择了救死扶伤,就不可能原原本本地保护现场,但这并不意味着故意破坏现场。在抢救伤者生命第一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的次优选择才是迅速报警,标明位置,或者进行事后模拟还原。而这些补救措施都可以视作救死扶伤语境下的“保护现场”,怎么能轻言“破坏现场”呢?
当然,就此事而言,司机杜先生完全可以在选择救死扶伤时做得更好。比如,在第一时间报警,告知伤者伤情,征询交警部门的意见,如果急救车辆能迅速赶到现场,可以用非肇事车辆救人,或者由交警联系救援车辆,因为救援车辆应该比肇事车辆更快、更安全。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救人都是第一位的。(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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