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但杜先生因积极救助伤者,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不该救人,本不应有争议,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在本案中,救助者的责任被适当减轻,如果再碰到类似的现实冲突,是否依然能得到合理的平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并且鼓励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同时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意味着,法律鼓励救人,但救人的同时要承担保护现场的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救人就不能保护现场,而保护现场就无法救人。
救人还是保护现场的两难选择,自然会让当事人陷入困境。一旦因为救人导致现场被破坏,或许会让自己承担原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一番“理性”衡量之后,也许有些人会认为,见死不救要比积极救人承担更轻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困境,当然不能由当事人通过艰难的道德抉择来破解;将沉重的道德抉择压在个人身上,也会导致一些不良社会后果,前段时间,深圳市一老人摔倒后由于无人搀扶窒息而亡,就是最为不幸的写照。
要解决救人还是保护现场的矛盾,就要有更高效的公共服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的自觉救人,在效率上与公共服务的救助相差无几,相信更多的当事人会首先选择借助公共服务来救助伤者。公共服务越及时越有效,救人者陷入道德困境的概率就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救人和保护现场之间的对立,不单单是救人者的道德困境,更是公共服务不到位的困境。如何从这些个案出发,推动我们的公共服务再上台阶,才是解决此类道德难题的最好途径。毕竟,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本就不该是一个两难选择。(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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