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新民晚报:当“抢救伤者”遭遇“保护现场”

2011年01月04日 17:1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但杜先生因积极救助伤者,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不该救人,本不应有争议,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在本案中,救助者的责任被适当减轻,如果再碰到类似的现实冲突,是否依然能得到合理的平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并且鼓励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同时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意味着,法律鼓励救人,但救人的同时要承担保护现场的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救人就不能保护现场,而保护现场就无法救人。

  救人还是保护现场的两难选择,自然会让当事人陷入困境。一旦因为救人导致现场被破坏,或许会让自己承担原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一番“理性”衡量之后,也许有些人会认为,见死不救要比积极救人承担更轻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困境,当然不能由当事人通过艰难的道德抉择来破解;将沉重的道德抉择压在个人身上,也会导致一些不良社会后果,前段时间,深圳市一老人摔倒后由于无人搀扶窒息而亡,就是最为不幸的写照。

  要解决救人还是保护现场的矛盾,就要有更高效的公共服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的自觉救人,在效率上与公共服务的救助相差无几,相信更多的当事人会首先选择借助公共服务来救助伤者。公共服务越及时越有效,救人者陷入道德困境的概率就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救人和保护现场之间的对立,不单单是救人者的道德困境,更是公共服务不到位的困境。如何从这些个案出发,推动我们的公共服务再上台阶,才是解决此类道德难题的最好途径。毕竟,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本就不该是一个两难选择。(志灵)

参与互动(0)
【编辑:马学玲】
    ----- 国内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