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善意的立法不落空、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不会因难于执行而被漠视,也应该是立法者要考虑的,而且要在促进立法的同时,出台保障立法“不落空”的辅助性措施。就“常回家看看”而言,公民的福利性保证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条立法是否有效。
据报道,新修订的老年法拟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立法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一方面意在倡导孝亲文化,另一方面,老人维权有了法律依据。据知情人士介绍,后者更是这条规定入法的初衷。此前,若有老人起诉儿女不回家看望,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有了法条之后,法院就要立案审理。无疑,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这条新规非常必要。
但是,亲情纠纷毕竟不同于一般诉讼,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如何保证善意的立法不落空、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不会因难于执行而被漠视,也应该是立法者要考虑的,而且要在促进立法的同时,出台保障立法“不落空”的辅助性措施。就“常回家看看”而言,公民的福利性保证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条立法是否有效。
很现实的问题是:被经济高速发展所裹挟的中国人是世界上最忙的,更不要说,再加上物价、房价、医疗、子女教育的重压,儿女自己都很难抽出时间喘口气。如果父母又远隔百里、千里,打电话问候无疑最经济实用,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反而不切实际、不近人情。
正如有网友所说:谁不想回家看看,可工作十二小时,工资低,物价高,又在外地,有时间吗?有银子吗?!还有在大型国企工作的网友抱怨:公司连年休假都不让休,星期六、日还要求义务一天。他反问:没有制度制约,没有监督执行,光说说有什么用?
类似质疑首先源于企业福利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源多在企业职工维权难。如果维权收益远高于维权成本,一定会有更多的儿女愿意常回家看看。其次,质疑还来自于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来自于政府对于公民福利的投入不足。在“421”式家庭结构中,两个成年儿女要赡养四位老人,即使经济条件没有问题,即使四位老人都居住在同一城市,儿女们的精力和时间也很成问题,更不要说,儿女们还要顾及自己的下一代。
鉴于此,在严格监督企业保障职工探亲休假权利之外,国家和政府也应完善福利制度,拿出更多的公共财政投入到公民,特别是老年人的福利保障中。实际上,这也是国家和政府在带头尊重老年人,而这种实际行动较之于难于监督执行的立法更为有效,更具社会示范和带动作用。 (白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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