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2月31日《湖南日报》)。
被当地民众称为“曾矿长”的曾锦春,为其猖狂的腐败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笔者以为,在拍手称快之余,我们所应思索的太多太多。曾锦春们曾经的所作所为,就是一份活生生的警示材料。
其一,官员应“慎交友”。因交友不慎而走向腐败的官员不胜枚举,曾锦春的腐败同样与交友有关。实践证明,官员的落马和腐败无一不与身边的“坏朋友”有关。曾锦春身边的人,除了有求于他的下属,就是相互勾结牟私的矿老板。在这样的一个圈子里,他们之间被称作“狼狈为奸”并不夸张,“近墨色黑”或也比较贴切。这是值得官员警醒的一个方面。
其二,官员应“慎用权”。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为国为民,用不好就会伤民害己。曾锦春在任时个人欲望无限膨胀,把权力当作牟私工具,只手遮天,民众利益置于何处?这样的官员焉有不败之理?
其三,官员应“勤为民”。勤俭又勤勉的官员,一心扑在工作、百姓身上,当然就没有时间和精力花在“二奶”身上,更不会整天挖空心思琢磨捞钱腐败。所以,“勤”是为政的基础之一。
其四,官员应“多自省”。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做人如此,做官更当如此。等到陷入权力、金钱、美色的深渊,才想起当初的不该,则悔之晚矣!
多一些对如何运用手中公权力的思考,多想一想走向贪腐的下场,或将成为身临悬崖时的一根“安全绳”。(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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