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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天价通行费案善后要回归理性公正

2011年01月18日 15:2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受公路收费不良口碑的拖累,“时建锋诈骗案”经媒体披露后,迅速从个案演变成公共事件。法学家们为偷逃通行费的罪与罚争论不休,普罗大众则为那位面临无期徒刑的农民抱不平。及至几天后,时建锋喊出“为弟顶包”,时军锋也向警方自首并向媒体公布关键证物,案情由此急转直下。先是法院宣布重审,再是检方宣布撤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反应迅速,案情还在云遮雾绕之中,对法官的问责决定已经作出。

  对司法机关“有错必改”、“有责必究”的决心和行动,我们理应欢迎。但究责的前提是,先查清法官有何过错以及应负何种责任。这种查清,是指法律上的“盖棺定论”,而非我们从感性认知出发,推定法官很可能存在某种责任。

  “时建锋诈骗案”已牵连出诸如包庇、行贿甚至职务犯罪等多个案中案和案外案,司法程序事实上又回到了刑事诉讼的原点——侦查。在侦查机关的调查尚未终结,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新的控诉,法院也没有作出新的裁判时,“偷逃天价通行费案”事实上仍还存疑。构成关键事实的“协议”、“内鬼”和“捞人”已将“诈骗”这滩水彻底搅浑了。

  趁“水浑”时究责,未免为时过早。依最高法院制定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究法官的责,得先证明该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存在。从报道看,相信多数人都倾向于认为判这案的法官好生糊涂或是哪儿有问题。但“糊涂”不是究责的法定事由,而问题又未查清,更未证实。如果说“时建锋诈骗案”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迅速但却仓促的法官问责,也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

  我们需要纠正一起错案,但不能用新的错误来纠正旧的错误。需要还原的,不仅是当事人的罪罚相当,还有一审中被忽略的程序正义。如果司法理性不能还原,就算追了当事法官的责,民众也会认为这只是更高官员应对舆情的危机公关。

  作为较早质疑“时建锋诈骗案”判决的法律人之一,至今笔者仍然认为,将偷逃通行费认定为诈骗罪于法无据,将针对超载的额外收费也计入犯罪金额更显失公平。对逃费行为的惩治,无论如何不应高于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偷税。偷税违的是“法”,逃费违的是“规”。且偷税罪不论金额如何巨大,最高刑只有7年。而将逃费视为诈骗,最高刑却是无期。对比之下,岂非重罪轻罚、轻罪反重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费”根本就不应存在。发现超载应交由执法人员处置并及时消除违法状态,而不是收取高额通行费后就视同超载合法。

  舆论的喧嚣告诉我们,在这个浮躁的时代,理性渐渐变得稀罕。但个案的司法处置只能回到司法的场域中来。司法女神蒙着双眼,不是代表洞察力的缺失,相反,她昭示着裁判者无欲无求、大公至正,凭心灵体察,依理性判案。在司法面前,不应有农民、车主、站长、军人抑或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区别,他们都是平等的诉讼参与人,也都应得到司法的平等保护。在“时建锋诈骗案”的前期,理性与公正可能有缺席,在此案的后续中,期待理性回归、公正降临。(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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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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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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