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干部要获得提拔,自然要看其品行和能力。而在如何评判一名干部的品行方面,一些做法却引起不少争议,比如河北省魏县规定:“要想升迁首先要有父母德孝证明,无德不孝一律不考虑。”
将是否孝敬父母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并非魏县首创。山西省河津、广东省廉江等地在公选干部时,都出现过类似“以孝选人”的情况。
这些做法背后的逻辑,可以用魏县县委书记齐景海的一句话加以概括:“一个连亲生父母都不孝顺的人,怎能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这样的逻辑,乍看之下很有道理;然而,再仔细推敲,实际上很难站住脚:孝敬父母和履行公职有必然的联系吗?一个孝子(或孝女)必然是一名好干部吗?一名坚守职责的干部必然与亲人相处和谐吗?这两个命题,显然都不是必然成立的。
像干部任用、考核、提拔这样严肃的事,并不能仅凭朴素的道德观,就想当然地纳入一些看似顺理成章、实则毫无关系的条件。这只会模糊公德与私德之间的界限,让个人生活上有缺憾的干部得不到公正的评价,也会混淆民众的监督重点,将本该聚焦于干部履行公职情况的珍贵监督资源,分散到无关的干部私生活上。
而从“德孝证明”的可操作性上说,更可证明这种做法不靠谱。家庭事务的是非,岂是一份“德孝证明”就能判定?一般来说,父母都不愿阻碍子女的前程,即使子女德行有亏,恐怕父母也不会忍心让他(或她)被“一票否决”。如何认定“德孝证明”符合真实情况?难不成,有关部门还要专门分派人手“深入调查”一番?
据报道,齐景海自己就是个孝子,也为当地老人做了不少好事。前者是私德,后者则是公职行为。私德也许能让干部更好地履行公职,但民众却无法仰赖难以评判的私德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老人们难道只能把改善生活的希望,寄托在出现一个“孝子书记”之上?评判一名干部,与其绕个大圈子去了解其“德孝”,不如建立清晰明确的制度,约束其看得见的公职行为,拓宽民众监督、评议渠道,完善其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德之心。(纪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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