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至今,黄太云从事刑事立法工作已有25年。这期间,他直接参与了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997年对刑法典的修改以及后来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前不久,黄太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我国近30年的刑事立法进程、成就以及下一步的展望作了学术报告,受到与会师生的一致好评。报告会后,他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8个刑法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
谈及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刑事立法工作,黄太云认为,这不能不谈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刑事立法。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拟出了总共22稿。黄太云介绍,为了形势的需要,1951年和1952年,我国分别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罪条例以及惩治贪污条例。1957年,由于反右派斗争,刑法典起草工作停了下来。反右结束以后,到1963年10月,刑法典形成了第33稿。紧接着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我国刑事立法又停下来了。
粉碎“四人帮”后,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广大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中央立法小组从1978年10月下旬开始,重新组建刑法草案的修订小组,开始对文化大革命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起草的刑法第33稿进行修订工作。
黄太云介绍,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这是法工委的前身。法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刑法草案做了较大的修改。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这部刑法有192个条文,罪名有129个。这样,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了,结束了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
“第一部刑法典实施后,遇到了一些问题。”黄太云介绍,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严峻形势,立法机关从1982年开始,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22个对刑法进行修改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并在107部民事、经济、行政的法律中规定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有130多条。
1986年,黄太云到刑法室工作,1987年我国开始修订刑法。到1997年,他们将上述22个决定和130多个条款的补充规定一条一条拿出研究,认为凡是应该定罪的一律要放到刑法典中。
经过几年的努力,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条文由原来的192条扩充到了452条,罪名为412个。
“1997年刑法典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刑法典中的部分条文。1999年到现在,已经通过了8个修正案。”黄太云介绍,此外,为了明确刑法典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的立法解释。
一味加罪加刑的趋势有所改变
“制定和修改刑法,使我国建立了完整、科学、符合中国国情的刑法体系。这个体系基本上符合我国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需要,而且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黄太云认为,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1997年修改刑法典时取消了类推制度,改为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确立了正当防卫、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和假释制度,刑法分则对于具体犯罪的规定也日趋完善。
二是立法观念开始由以重刑、死刑威慑犯罪,向以宽严相济、综合治理减少犯罪转变。具体的表现为,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六全部条文都是加罪加刑。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一味的加罪加刑的趋势有所改变。比如绑架罪,过去起刑点为10年,太重了。现在的绑架和改革开放初期的绑架已经有很大的不同。改革开放初期的绑架都是不给赎金就撕票,而现在的绑架不同了,有的是为追讨欠款,有的是采用欺骗引诱的手段,并没有对人质造成伤害,有的还主动释放了人质。因此,在刑法修正中,适当降低了这一罪名的法定刑。
三是修改完善刑法的模式基本成熟。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方式非常零碎,群众难以掌握。因此,现在采用了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逐步完善
黄太云介绍,1954年有关部门拟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195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共7篇325条。反右派斗争开始后,刑诉法典的起草工作也随之停止。1963年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为后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也加紧进行。”黄太云介绍,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同时出台,当时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都作了规定。“严打”开始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3个决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来的164条扩充为225条。黄太云认为,这次修订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非常大的改动,在当时来讲体现了法制的巨大进步。
1997年以后,又有两个重要的刑事诉讼立法,一个是2006年修改了法院组织法,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有利于在死刑案件中进一步解决程序公正、实体公正问题,有利于适度地减少死刑;另一个是2007年对律师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刑诉法的修改应体现9个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下一步刑事立法有哪些工作要做?
黄太云认为,在刑法方面,一是要改变依靠重刑威慑遏制犯罪的观念,可以根据我国的犯罪和治安形势,进一步减少死刑。二是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将对财产的保护理念从只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转变为不论所有制如何,只要是合法财产都应给予同等保护。三是注意吸收借鉴国际上控制犯罪的先进经验。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黄太云认为,中央确定用几年时间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现在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草案有望今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刑诉法修改中,一是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把保障人权落实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二是要将宪法规定的中国式的司法独立,切实体现到刑诉法中。三是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罪犯有沉默权规定到法律中。四是要完善辩护制度,着力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五是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减少刑讯逼供。六是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七是对强制措施规定明确具体的条件,加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使用。八是完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上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九是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损失和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救济。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应当在程序设计上尽可能规定得具体,并且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法律后果。”黄太云最后强调。(记者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