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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呈现八大亮点

2011年03月22日 08:2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1月2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风暴”此起彼伏,刮走了许多党政领导的“乌纱帽”。2003年“非典”期间,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丢官去职。无数惨痛的教训和案例,充分印证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当负责”这个“硬道理”,一浪接过一浪的“罢官浪潮”也使问责制不断推向深入,日趋完善。

  中央出台的规定,把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新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对此做了规定,这是问责制完善过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一把手”,作为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者,对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这个地区的党委“一把手”,科学决策、反腐倡廉、勤政爱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地区将会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反之,则违法乱纪现象泛滥成灾,党内腐败现象滋长蔓延。

  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这不仅有助于督促党委领导,明晰权责的正确关系,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也有利于问责理念的最终完善,以及问责体制效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实际上是给党委领导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党委领导严格约束自己,确保各级党委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反腐倡廉,带头勤政为民,从而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对于北京市《实施办法》,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共33条,3200余字,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体例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实施办法》在中央《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重点细化,使之更符合北京实际,体现出北京特色。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办法》,强调问责制要重在“问”,要科学地“问”,规范地“问”。这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的对象,提高了“问”的透明度,拓宽了“问”的渠道,增加了“问”的力度,扩大了“问”的范围。只有这样“问”,才能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时时牢记“为官一任,责任在肩”,促使党政领导干部更好履职、更加尽责。

  “京版问责办法”呈现八大亮点

  ——解读《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编者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关键就在一个“问”字,要科学地“问”,更要规范地“问”。下面,本报就《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中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实施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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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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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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