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动的适度开放性,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把网络舆论监督当成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时,要严格规范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
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但由于两者的特性和规律不同,其在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上存在差异。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活动与舆论监督,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是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差异与冲突
网络舆论的开放性与司法活动的相对封闭性。网络的开放性要求处理舆情危机必须尽可能公开化、透明化。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网络舆情发生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公布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公开透明取信于民,是化解舆情危机的有效途径。但司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需要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排除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和传媒舆论不适当的指令、干扰和影响,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这种相对封闭性,不利于及时平息网络舆情、化解危机。
网络舆论的突发性与司法活动的程序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偶发性、突发性和爆炸性特征。在舆情事件萌发初期,及时有效地汇集、分析和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处理和决策,对化解危机至关重要。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因此提出“黄金4小时”概念(详见人民日报2010年2月2日新兴媒体版相关报道),即在舆情危机发生的4小时内,厘清事实真相、完成信息披露和作出初步处理决定,是控制舆情发展、有效应对危机的黄金时间。然而,“黄金4小时”法则很难用于司法活动中。在司法活动的价值位阶中,公正和程序都优先于效率。开展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一套在外界看来相当繁琐的程序和一段比较冗长的周期,不仅难于在第一时间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并披露事实真相,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舆情事件的案件时,往往面临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舆情;如果以牺牲程序为代价“快诉快审快判”,又可能欲速则不达,触发新的舆情危机,损害司法公信力。
网络舆论的情绪性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司法活动和网络舆论代表了评价社会问题的两种不同视角,差别显而易见。一是评价标准不同。网络舆论鱼龙混杂,司法活动则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事实认定方式不同。网络舆论往往掺杂了一些非理性因素,而司法活动认定事实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上。三是立场不同。网络舆论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易于偏向社会地位上的弱者和受害者。而司法活动必须坚守中立地位,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评价标准法律化、事实认定程序化的特点,使得司法代表着一种法治的理性,这就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判定的事实、做出的决定与网民的预期不符,使司法机关成为网络舆情评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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