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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应把网络舆论监督当成民主公正助推器(2)

2011年08月30日 10:2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互动与协调

  尽管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存在差异和冲突,但在很多方面也有契合点,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可以相互支持、良性互动。

  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虽然不一,但主流观点都希望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则被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为第一要务。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曝光和关注,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司法机关抵御非法干预、保障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网络舆论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有益补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兼顾依法独立办案和网络舆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网络舆论作为不可忽视的民意力量,在纠正司法不公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能够维护公民表达权、矫正舆论偏差。司法是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治保障。只有切实增强司法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和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司法沦为打击舆论的工具,真正维护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意见、开展监督的权利。由于网络舆论带有较强的情绪性,而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由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认定事实、还原真相、厘清是非,有利于对网络舆论的错误认识和看法进行矫正,祛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内容。

  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

  司法机关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动的适度开放性,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把网络舆论监督当成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时,要严格规范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

  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性和规律。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提高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正确处理能力、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以法律为依据执法办案。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舆论的案件中,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必须坚持以稳、准为主,兼顾效率,在程序上做到无可挑剔、不留死角。二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网络舆论对案件进行的道德性评价,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不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恪守客观义务。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应当排除外界干扰,保持中立地位,独立、公正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理性。

  全面提高司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司法机关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适当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网络舆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司法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通过及时发布舆情高度关注案件的公正处理结果,并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回应民意的质疑点,引导网络舆论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作者关英彦 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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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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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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