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依据何在
7月25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一时成为网络最热的话题。
当天,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瘦肉精”案件的主犯定罪量刑,其中,主犯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瘦肉精”事件中,存在渎职行为的王二团等国家工作人员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
宣判后,与之有关的网络相关消息,点击浏览量突破百万人次,新闻跟帖和论坛帖文达万余条。记者注意到,大家都提出了同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定罪量刑?
据了解,对刘襄等人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国内有关食品的犯罪案件审判中,还是第一次。在罪名的确定上,河南省法院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或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或销售明知是添加“瘦肉精”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瘦肉精”养殖动物,或销售明知含“瘦肉精”的动物,或为明知含“瘦肉精”动物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刑事法官认为,两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瘦肉精”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对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对实践中具有多重身份的销售“瘦肉精”者如何确定罪名不够明确。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在阐述为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襄等人定罪处罚时如是说。
田立文称,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为全国首例,此举对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将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起到“指南针”、“风向标”和“定位仪”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对田立文的观点表示认同。
邸瑛琪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造成了现实的重大危害,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一量刑幅度之间选择适当的刑罚。
邸瑛琪分析认为,刘襄等人作为研究化工产品的专业人员,清楚地知道“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终生”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中。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在对危害结果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却不惜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牟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积极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属于故意犯罪。
邸瑛琪同时认为,刘襄等人违法经营数额巨大,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而且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以直接损失计算,仅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受“瘦肉精”事件的影响,造成各种经济损失4503.86万元。间接损失数额更加惊人:据河南省焦作市畜牧局统计,案发后生猪月平均出栏数减少了6.25万头,下降48.26%。月平均损失9131.25万元。两个半月来,仅河南省焦作市辖区共遭受经济损失2.2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