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判决意义何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谁对食品下黑手,法律就对谁无情”、“刘襄等人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理应严惩,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瘦肉精”案件的主犯作出判决后,大多数网友对法院判决持肯定态度。
生猪养殖户代表杨隆公开表示,“瘦肉精”事件直接导致猪肉产品消费下降,行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法院的判决,既弘扬了正气,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同时也规范了生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根湘说,法院判决体现了群众呼声和意愿,实乃人心所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人文情怀和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判决结果也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表示,对刘襄等人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没有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性,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法院的判决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认为,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采取的零容忍态度,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呼声和关切。河南法院面对“瘦肉精”系列案件,一方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根据“瘦肉精”的研制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不同情况,用不同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体现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滞后性和犯罪形态复杂性的矛盾面前,法官根据立法的本意,创造性地适应了法律。刘襄案件可以作为处理相类似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杜发全认为,河南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推动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生产、销售者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自律意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的判决,应当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个案件是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生动案例,是食品安全领域由乱向治转变的里程碑。”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说,法院判决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河南法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形象,对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必将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起到标杆的作用。
就在法院宣判后的第三天,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亲笔写道:“社会反映良好。为什么?一是体现严格依法;二是体现法律公正;三是体现法律尊严;四是体现以人为本;五是也体现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 (记者邓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