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殊的“面试”
选民与候选人面对面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对在何种情况下要组织见面,见面的形式是什么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2010年对选举法作最新修改时,对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在这次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不少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也成为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大亮点。
天津市河西区统一部署了见面会的组织方式、时间步骤及工作程序。见面会主要环节包括选区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介绍选区概况、候选人情况,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表态发言以及选民提问等。各选区将见面活动的内容、议程等提前通知选民或选民代表,选民采用主动报名和电话预约等方式参加见面会活动。在见面会当天,代表候选人通过自我介绍、当面解答选民代表的问题等,让选民和选民代表对自己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这大大增强了选举工作的透明度。
上海市规范了见面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求见面活动由选举工作组委派的工作人员或者选举工作小组的有关人员主持,在同一选区的见面活动,统一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参加见面的代表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广州市1687个县级人大代表选区、1360个镇级人大代表选区全部开展了与选民见面活动;4536名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4314名镇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全部参加了见面,实现了选区100%开展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100%参加见面两个“百分之百”。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省市主要媒体相继派出宣传采访团队分赴各区、县和镇驻点采集见面会的新闻线索。见面活动使代表候选人进一步认识到肩负的重托和责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了多角度的了解,选谁心里更有底。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更像是一场“面试”:选民围绕候选人当选代表后如何密切联系选区选民、如何反映选民呼声、如何解决具体民生问题等,踊跃提问;代表候选人则从认真履职,充分反映民意,协助政府部门解决民生问题等方面认真回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零距离”的交流互动,不仅让选民了解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明确了自己所要支持的对象,也让候选人有了一次直面民意的机会,更加清楚选民关注的方向和代表身上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让选民“面试”代表候选人,程序上看似简单,但这个小环节,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3.
一个相同三个平等
让民主基础更加广泛
“一个相同”、“三个平等”是新选举法的主要精神。“一个相同”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三个平等”则是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在新选举法精神的指导下,各地都适当增加了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数量,代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使得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对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甘肃、青海、新疆等8个省份的代表选举结果的初步统计,结果显示,选出的县级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比例平均为44.5%,比上届提高5.5%;选出的乡级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比例平均为70%,比上届提高2.3%;选出的县级人大代表中,妇女的比例平均为40.5%,比上届提高1%,领导干部的比例平均为19.8%,比上届减少0.3%;选出的县乡两级代表中,少数民族、归侨人数得到保证。
一些经济发达、外来人员多的地方,还专门推荐外来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广东许多市县都专门分配了一定名额用来选举外来人员,全省外来人员当选基层人大代表的数量比上一届有所增加。深圳市选出了非深圳户籍的区人大代表60多名。珠海市金湾区,有20名外来人员当选为区人大代表,33人当选为镇人大代表。
越来越多基层人员当选为县乡人大代表,使基层人大代表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从而更具合理性,也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基础更加广泛。熟悉基层实情、了解民生疾苦的基层代表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党和政府更好地了解民意、体察民愿、获得民智。
-链 接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本报记者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