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在刑法上定罪,不仅是要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预防。即便是给恶意欠薪的行为定罪量刑了,但很多欠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最终的目的不是给人定罪量刑,而是要解决拖欠工资这样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春节将至,务工人员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引来一片喝彩之声,公众对此也充满期待,希望法律的出台能有效遏制欠薪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今,一年过去了,业内人士呼吁,应该加强恶意欠薪入刑的可操作性。
拖欠工资事件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长期以来,拖欠工资的情况在各地各行业都时有发生,在个别行业如建筑行业甚至成为常态。
“如果换作别人,这个官司可能根本就打不下去了。”在北京承接工程的一名福建籍包工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从1996年起,便开始带着200多名工人干工程,一路顺风顺水。但是,由于工程的承包方拖欠其近200万元工资,从2004年起,就一直在打官司讨工资。
这名包工头说,最困难的时候,由于无法给工人发工资,他曾经在春节前后被工人围在工棚里好几天。
“当时所有的工人都堵在我们屋里,怕我们跑了。由于屋里人太多,到了晚上大家都不能睡觉,就一直坐到天亮。”这个包工头回忆说,就这样僵持了将近50多天,直到他卖房子借高利贷将拖欠的工资付清。
“虽然我被堵了50多天,但是那些农民工比我更可怜。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拿不到钱根本没法回家。有的农民工出来干活的路费都是借的。”这名包工头说。
据常年为农民工打维权官司的北京律师时福茂介绍,2006年,农民工讨薪达到高峰,在他所在的律所接收的1330个农民工维权案件中,讨薪案就有1200件。但从2007年开始,农民工讨薪案件在该所接收的案件总量中逐年下降,2011年前三季度只占15%。
时福茂说,一到年终,劳动争议案件呈猛增态势。“平时,2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个月能接一两个,而到了年终几乎每天都有这样的案子上门”。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分配秩序混乱的一大表现就是欠薪逃逸。“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欠薪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拖欠半年、3个月的工资,老板转身就不见人了。此外还有拖欠工资,比如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是常态,不拖欠工资倒是令人很吃惊、很惊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对此也坦言,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比如在建设领域,很多施工企业强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因此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出现拖欠工资后,实际上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难度。
对于恶意欠薪背后的原因,苏海南分析认为,“首先,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处于弱势,部分不良企业主不仅压低劳动报酬,而且连承诺支付的报仇也未支付,这是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基础性原因;其次,部分企业主理念上存在偏差,唯利是图,通过克扣拖欠工资的方式来盘剥劳动者。劳动者自身也缺乏有效的维权能力。在被拖欠工资后,不知去哪里投诉、反映,只好默默承受。诸多因素结合,造成了这个问题。此外,劳动监察查处恶意欠薪案件的力量也有所不足。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可操作性不强”。
如何定罪存在一定难度
2011年年底,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因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共12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10月,双流县公安局补充完整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双流县检察院认为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双流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此公开表示,此案提起公诉前很慎重,毕竟这在四川省尚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者薪酬案,此前并无经验借鉴。在会同公安、法院进行协调会商后,大家一致认为,胡某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恶意程度非常明显,应当依法接受法律制裁。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恶意欠薪入刑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应该加强其可操作性。
“对老板是否‘恶意’的定性比较困难,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另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证实拖欠工资的老板有多少财产、拖欠工资是否是主观上的故意?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标准。还应该注意的是,谁来举报、怎样侦查、如何定罪,这些问题可能会在侦查初期带来一些难度。”时福茂说。
苏海南则建议,首先要明确恶意欠薪的标准,有的欠薪是由于企业生产状况恶化,或是因资金周转不灵临时出现的,不是企业主主观故意欠薪。而恶意欠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主观有意,本来劳动合同承诺的工资不如约支付。其次,欠薪额度的多少很关键。额度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个是人均角度,一个是总量角度。被拖欠工资者的人均数量是多少,这个也可以作为恶意欠薪的定罪标准。此外,对于被劳动者举报、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也应列入恶意欠薪标准。上述种种情形综合起来就可以使恶意欠薪的标准具有操作性。
“那些拖欠工资的人就该坐牢。”上述包工头说,尽管经过长达数年的诉讼,他赢得了官司,但是得不偿失,“欠的200万元还是没要回来,即便要回来了,经过这么多年,也是身心俱疲,200万元肯定也不是当年那个价值了。而对于那些拖欠工资的人或者公司来讲,可以说没有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