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事业单位改革 专家称建法人治理结构最核心
这项改革的动力不仅来自事业单位本身,更来自其与政府自身改革的交叉并行,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建设、民生需求的合力推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1年3月23日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一年来,中央和地方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分类以及推动配套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主管部门近期将就事业单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进一步推动这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影响广泛而深远的改革继续清障前行。
近日,本刊记者专访了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江教授。他认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一年来的成果说明,这项改革的动力不仅来自事业单位本身,更来自其与政府自身改革的交叉并行,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建设、民生需求的合力推动。“总体来看,改革的大方向是对的,应坚定不移地推动下去。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分类细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配套改革等难题也须高度重视,并在改革进程中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破解”。
“不能为分类而分类”
“转企走向市场的这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国有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看会很快迸发出活力和创造力”,吴江指出,“分类的难点还在于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对公益一类、二类的具体划分。”
“意见”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能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因此,这部分‘事业人’完全回归公务员序列的可能性非常有限”,吴江说,这些包括城管、卫生监督、劳动监察、社保稽查、调解仲裁、各类鉴定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监管职能,完全回到行政系统也不利于处理监管与行政的关系。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言,按中央部署,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吴江说,同时,公益事业发展的不平衡性,也造成各地各部门在公益分类界定上出现一定差异,可能会出现相互攀比,造成划入一类的单位过多,划入二类的单位过少。“大家争搞‘纯公益’,既不利于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财政支持的确定”。
“这些分类中具体难点和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逐一攻克”,吴江坦言。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从中央要求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这被吴江视为“事业单位改革中最为要害和核心的部分,也是最难改的部分,这在一些地方改革中已经破题”。
2011年7月,广东省编办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设立以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多数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管委会),作为其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或管委会)下设管理层作为执行机构,理事会之下还将设咨询委员会或战略、审计、财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规模特别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单独设立监事会。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直接决定了如何‘政事分开’,如何调动人员积极性。”吴江说,对于这部分事业单位而言,要有破有立——“破”行政级别,“立”法人制度。这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产权问题。“如果不能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行政化问题就无法解决。事业单位还会向政府要行政级别,要干部职数,甚至一些现在已经转企的出版社和科研院所还在争取干部委任和部委的隶属关系”。
吴江认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还须在探索中走符合中国国情的路子。
“在改革中,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配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吴江说。
而在干部选任上,吴江认为应该面向社会,可以借鉴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中高层管理人员选任的一些已有经验。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个挑战是,在国家投资的背景下,如何让纳税人和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共同参与事业单位的监督和决策。吴江说,这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在理念上需要一个巨大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