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官员:“社会组织对抗政府”情况没有出现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双重管理的优势已用尽
广东的改革实验表明,所谓“社会组织会对抗政府”的担心是多余的
“三个条例仍在修订中。”
见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问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修订进展时,坐在转椅上的他,回头看了看电脑,语气有点无奈。
李勇说,去年3月,民政部便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的修订草案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此后一直未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3月19日,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简化登记管理的程序,对一些社会组织采取直接登记的形式”。3月22日,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学术沙龙上,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谈到温家宝总理的表态时说,“一个大国总理能够讲到这个程度,要求得这么清晰,还要怎么到位呢?”
孙、李两位局长认为,推动社会组织改革的时机已经到来。但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如无特殊情况,“三个条例”在2012年无望出台。
双重管理体制已经过时
修法核心是建立“直接登记”新体制,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备受诟病的“双重管理体制”。
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这一思路在1998年重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被沿用至今。孙伟林认为,“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它保证了社会组织在政治上都是可靠的。”
1950年,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取缔各种反动社团。据民政部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司司长吴忠泽的统计,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为6000个左右。
“文革”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彻底陷入瘫痪。
到上世纪80年代,尽管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多元化的社会有了孕育各类社会组织的需求,但李勇认为,政治上可靠仍然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重要原因。
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二十多万个,可见双重管理体制在当时所激发出来的活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的弊病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主管部门把关本身就意味着承担责任,要是不熟悉社团的负责人,很多业务主管单位是不愿意承担管理责任的。”李勇认为,带来的结果是,“这个体制原意是挡住政治上不可靠的社会组织,带来的副作用却是,把不该挡的全挡住了。”
能够找到主管单位的更多是各个政府部门的“自己人”。孙伟林说,“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都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威开展工作。”
找不到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则私下活动,造成的后果是,大量社会组织游离在监管之外。
李勇给了《中国新闻周刊》一组数据,“目前在民政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将近46万家,据我们的保守估计,大概还有这么多的社会组织没有登记进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多年来一直研究中国社会组织,他的数据更惊人,“我们自己长期的观察是,没有登记的应该在300万到400万家。”
王名认为,“因为很多社会组织没有登记,谁也搞不清准确数据。但不管是哪一组数据,都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没有登记注册,这些社会组织仅仅因为一个主管单位的问题就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在那次沙龙上,李勇说,“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我国社会组织的登记率,近几年每年净增长仅仅维持在2%到3%。”这样一来,原为保证社会组织政治上可靠的双重管理体制,却使得更多的社会组织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李勇断言,“双重管理体制的作用已经发挥到了尽头,所有的优势都已经告一段落,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要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