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意见
中新网6月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日前公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起草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以下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全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在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设点进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外的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以下与省、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要求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专用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具有相应的资格;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带)班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一)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八)参加保险或者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