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就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征意见(全文)(2)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法规标准为准绳,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基础能力为支撑,进一步明确责任、优化机制、严格管理、持续改进、消除隐患,不断提高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
(二)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纵深防御。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核设施各种防御措施的有效性和多道屏障的完整性,防止发生核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新老并重,防治结合。多还旧账,积极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开展历史遗留放射性污染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不欠新账,按照新标准建设各类核设施,从源头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及时处理处置新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发挥科技在核安全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注重经验积累和反馈,及时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水平。坚持法治,严格监管。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一致。贯彻“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严格依法开展审评、许可、监督和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透明,协调发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核安全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坚持核安全监管与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同步发展,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和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明显降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基本形成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安全监管能力,保障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具体目标:在核设施安全水平提高方面,运行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保持在良好状态,避免发生2 级事件,确保不发生3 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新建核电机组具备较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每堆年发生严重堆芯损坏事件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每堆年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消除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00%落实许可证管理;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低于每万枚2.0 起;有效控制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在辐射环境安全风险降低方面,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物的安全风险;基本完成铀矿冶环境综合治理。在事故防御方面,完成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设施抵御外部事件、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
在污染治理方面,建设与核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基本建成与核工业发展配套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场。
在科技创新方面,完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领军人才,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在应急响应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
在安全监管方面,基本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100%达到能力建设标准。
2020年远景目标: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全面开展放射性污染治理,早期核设施退役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消除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风险,完成高放废物处理处置顶层设计并建成地下实验室。全面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到2020 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三、重点任务
坚持以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快放射性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加强科技研发、提升应急响应和核安全监管能力为依托,全面加强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一)强化纵深防御,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评价结论和改进要求,从技术、管理和工程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预防和缓解事故及严重事故后果的能力。对运行核电厂,开展应对事故及严重事故的安全分析、技术评估和工程改造,并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应对预案,开展定期安全审查,加强设备维修维护,深化安全文化培育。
专栏1 提升运行核电厂安全水平
近期:
1.逐项排查并完成有关门窗、通风口、电缆贯穿和工艺管道贯穿等的防水封堵。
2.综合考虑全厂断电工况下满足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防止反应堆冷却剂泵发生轴封小破口失水事故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的要求,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相匹配的接口等措施。
3.确保核电厂地震监测记录系统的有效性,提高核电厂抗震响应能力。
2013 年底前:
4. 结合各核电厂可能遭遇水淹情况的评估结果,落实各核电厂防水淹措施;完成秦山核电厂防洪改造工程。
5. 完成沿海核电厂地震、海啸影响的复核、评估及必要的改造。
6. 制定并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导则。
7. 对在严重事故下用于缓解事故的设备和系统的可用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氢气爆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相应改进。
8. 开展抗外部事件安全裕量分析评估。
9. 研究制订核电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的响应方案。
2015 年底前:
10. 开展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
对在建核电厂,依据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完成设计安全水平再评估,修订建造许可证条件。在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在首次装料前落实全部许可证条件要求。全过程、全方位控制核电工程建造质量和安全,落实独立第三方监理,执行核电建造队伍准入制度,提高核电工程建造专业化水平,继续完善核电工程建造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调试监管,严格执行事件报告制度和不符合项管理制度。
专栏2 提升在建核电厂安全水平
首次装料前:
1.结合各核电厂可能遭遇水淹情况的评估,逐项排查并完成管沟、廊道、门窗和贯穿等的防水封堵。
2.综合考虑全厂断电工况下满足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防止反应堆冷却剂泵发生轴封小破口失水事故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的要求,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相匹配的接口等措施。
3.增强乏燃料水池的补水和监测能力。
4.制定并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导则。考虑各类事故工况和多堆厂址共因失效工况,分析评估严重事故下重要设备、监测仪表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5.完善严重事故下安全壳或其他厂房内消氢系统的分析评估,并实施必要的改进。
6.分析评价双机组布置的核电机组缓解严重事故后果的能力和可靠性。
7.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布点的合理性和代表性的分析评估,完善严重事故下应急监测方案,确保在各种事故工况下有可用的应急监测手段。
8.完善应急控制中心功能及可居留性的分析评估,并实施必要的改进。
9.开展抗外部事件安全裕量分析评估。
10.加强与气象、海洋部门之间的实时联系,以及与地震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灾害发生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11.研究核电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电厂的应急响应方案,并评估应急指挥能力及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的配备、协调方案。
2015 年底前:
12.从设计、验证和故障分析等方面分析评估安全级数字化控制系统的可靠性,查找薄弱环节并实施相应的改进。
13.进一步开展二级概率安全分析、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工作。
14.进一步改进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开展严重事故下废物处理系统的有效性研究。
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并把握好发展节奏。对于新申请建造许可证的核电项目,按照我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的核安全法规标准进行选址和设计,采用技术更加成熟和先进的堆型,提高固有安全性。在符合最先进安全指标的核电技术得到充分验证之前,合理控制核电建设规模和速度。通过科学选址和采取更加高效、可靠的工程措施,确保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在核电机组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均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积极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能高的先进核电技术。力争“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二)加强整改,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
根据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实施安全改进,对于无法满足安全标准的,予以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完成研究堆分类名录,明确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完善研究堆许可证管理模式和定期安全审查方法。确定研究堆在停闭状态下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方法。对大型研究堆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开展研究堆概率安全分析和老化评估。完成快中子增殖堆等新堆型技术法规和技术审评原则及其下层技术文件的编制。完成部分研究堆内乏燃料组件向集中贮存设施的转移。
专栏3 提升研究堆安全水平
2012 年底前:
1.根据调整后的地震区划图,完成对所涉及研究堆的抗震校核及必要的改造工作,并重新优化其运行管理程序。
2.为大、中型研究堆增设事故后堆芯监测装置。
3.评价研究堆构筑物抵御极端外部事件的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完成相应的加固工作。
2013 年底前:
4.为研究堆增设可靠电源、移动电源、移动泵、消防车辆和应急水源。
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加强核燃料循环设施工艺和安全研究,不断提高固有安全水平。建立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强化核临界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和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核电发展的方向、规模与速度,配套开展核燃料循环发展顶层设计,加强“三废”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强化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
专栏4 提升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水平
2012 年底前:
1.按照现行标准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老旧厂房进行抗震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进行加固或限期退役。
2.根据核燃料循环设施厂址特点,建立外部应急支援接口,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抵御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
2015 年底前:
3.开展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和“三废”等配套建设,确保其与主工艺建设同步。
4.制定贫化六氟化铀的处理规划,加强贫化六氟化铀贮存的安全管理,必要时进行稳定化处理。
调查在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完成运输容器安全评价。建设一、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和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加强实物保护系统建设,对各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实施改进和升级。
(三)严格安全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
2012年底前完成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高风险核技术利用装置实施强制退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健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放射源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建立高危险移动放射源跟踪监控体系。对辐照加工、科研、医疗等领域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实施在线监控。全面开展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的辐射监测,加强进出境口岸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加强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备放射性物质鉴别、分类、处理等配套设施,完成3-5 个区域性移动式废旧放射源整备设施的研制和建设。加大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力度,确保新产生的废旧放射源依法及时送贮,推动已到寿期的Ⅲ类及以上进口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再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循环使用技术研究,倡导并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
制定和完善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准入制度,提高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鼓励除科研用途外设计活度小于1.11×1016贝可(30 万居里)的静态辐照装置关停退役或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