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就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征意见(全文)(3)
(四)加强铀矿冶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十二五”中期,完成铀矿冶企业尾矿(渣)坝的风险评估,建立尾矿(渣)坝监测与预警系统,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垮坝风险,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十二五”末,完成地浸采场地下水去污恢复技术研究。建设事故废水收集池,避免超标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对历史遗留铀矿地质勘探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价,在2020年前完成位于社会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铀矿地质勘探设施环境整治工程。继续开展退役矿山的环境治理,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2010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大废水处理技术的科研力度,逐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废水产生量并实施达标排放。“十二五”中期,保证水冶工艺废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
进一步完善铀矿冶辐射防护体系,降低采冶过程中的职业照射水平,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到“十二五”末,铀矿冶行业的职业照射水平管理目标值控制在15 毫希沃特/年以内。进一步开展主要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水平调查工作,完善伴生放射性矿监管名录和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制定废物处置的相关环境政策,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快早期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降低安全风险。
加强对已停运核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实施已关停或已决定关停核设施的退役,推进早期核活动遗留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工作。
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加快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对全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进行统一布局,推动地方政府及核能相关企业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能力建设。以高风险放射性废物治理为重点,加快放射性废液固化处理进程。
在核设施设计中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工艺。鼓励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废物产生量。推动核电厂妥善处置现存废物。建立放射性废物治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预选区研究。
专栏5 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十二五”末:
1.全面推进重点单位的核设施退役活动。
2.完善中、低放废物处理、处置手段。
3.完成全国放射性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放射性污染治理。
4.开展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
至2020年
5.已停运的核设施全部安全关闭,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6.形成全国中低放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统一布局。
7.建成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
(六)强化质量保证,提高设备可靠性。
完善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要求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安全责任。强化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资质
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持证单位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核安全设备设计验证和鉴定试验的评价和监督,制定核安全设备验证和鉴定的管理制度。加强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驻厂监督制度。完善进口核安全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安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强化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考核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人员资格管理。对在役设备进行有效的老化与寿命管理,确保设备在整个服役期内满足安全要求。建立独立于营运单位和检验单位的无损检验能力验证体系。
(七)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安全持续升级。
鼓励企业开展核安全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和使用,不断提高设施安全水平。支持核安全技术科研单位基础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研资源和重大专项渠道,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批核安全相关技术研发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核安全技术研发,集中力量突破制约发展的核安全关键技术,提升我国核安全整体水平。积极推进大型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和乏燃料后处理重大专项安全技术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重点开展反应堆安全、核电厂厂址安全、核电厂防止和缓解飞行物撞击措施、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核技术利用安全、放射性物品运输和实物保护、核应急与反恐、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照射控制、放射性废物治理和核设施退役安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和法规标准研究。
(八)完善应急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根据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加强严重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研究,2012 年底前,完成各级各类核事故应急计划(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工作,完善应急状态终止后恢复行动的内容,加强演练,突出实战,提高各级各类应急计划(预案)的可实施性。充实核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后果评价、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专业队伍,进一步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2012 年底前,完成国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需求研究,2013 年底前完成相关配备。“十二五”末建成核电机组事故工况下堆芯损伤状况的实时评价专家系统。合理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计划区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及装备,提高地方政府应急水平。明确核电集团公司的应急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的应急支援制度。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应急支援制度。2012 年底前完成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核应急资源储备和调配能力建设。
针对长时间失去电源以及同一厂址多机组发生事故的工况,重新评估各类核设施场内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调整和充实核设施营运单位就地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场内外应急计划的协调。
(九)夯实基础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配备必要的研究手段和技术装备,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加强相关基础建设,基本具备开展国际合作、公众宣传和人员培训的能力。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执法能力,配齐必要的检查和执法技术装备。加强全国辐射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具备全面掌握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水平并开展评价的能力,具备应对核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