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开房案引嫖宿幼女罪名争议 专家称涉歧视(4)
李小萌:
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究竟在多大范围当中存在着,我们找到了2012年广东省妇联和省检察院联合调研的一个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一个调研报告,我们来看看。从2008年到2012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童的案件是2267件,,其中是包括了2506人,性侵害案占到了75.34%,在这2506名的女童当中,14周岁以上的1235人就占到了一半,熟人犯罪的也是占到了很高的比例。
我们继续来连线佟丽华主任,佟主任。
佟丽华:
您好,主持人您好。
李小萌:
怎么样看这样一个高发甚至多发的趋势的现象?
佟丽华:
首先,你们讨论到了嫖宿幼女的罪名,实际上也讨论了量刑的问题,我是强烈地主张废除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大家可能更多关注的是量刑的问题,也就是嫖宿幼女是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最高可能达到死刑。其实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嫖宿幼女本身实际上提法就是对受到伤害的女童的一个歧视性的一个提法。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女童的伤害。
李小萌:
所以您的感觉是说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这么广泛的存在,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惩治不够严格?
佟丽华:
我也赞同你的观点,现在实际上来说,对奸淫幼女的犯罪,我是强烈呼吁加大打击的力度。比如,实际上这些年来我们看到这些国家做到严厉打击的做法,比如在韩国,现在大家采用了化学阉割的做法,比如在美国,如果你是对幼女实施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你从监狱放出来以后,你的一生都背上了这个记录,你住到任何一个小区,你的信息会被公开。这个小区的人都会知道,我们这个小区住进了一个罪犯,也就是原来他曾经对幼女实施过伤害。也就是说,要让这样一个对幼女进行性侵害的这样一个成年人终生背上耻辱的一个称谓。
李小萌:
谢谢佟主任,时间的关系。
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不像杀人越货那样是非立判,它容易被一些惯性文化上的事例给柔化掉。然而,社会的共识应该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和优先权,也许有一天当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和其他的别人家孩子未成年人单独接触的时候,都会去检点自己的行为,才是未成年人保护做到位了。
好,感谢收看今天的《新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