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用法律回击钓鱼岛领土争端 日实际控制受挑战(2)
维权链条
李国强说,中国在此次钓鱼岛争端中呈现出来的法律维权链条,对中国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是一种借鉴。
这条链条可以总结如下:首先,立法要及时;其次,该立法要落地;第三,执法和管辖要跟上;最后,寻求国际效力。
在主权方面,中国的那些争议海域,都已能在法律中找到支持。1958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这是新中国最早的有关 领海的法律文件。这个只有短短四条的《声明》,将其适用范围规定为“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除了南沙群岛在其中得以明 示,有专家认为,作为台湾岛附属岛屿的钓鱼岛,亦在适用之列。
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对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规定得更加明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1992年的这一次将钓鱼岛入法,过程颇为周折。曾参与立法过程的国家海洋局原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许森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关部门害怕引起相关国家的反弹,反对钓鱼岛入法,竭力要把这个内容抹去。在全国人大召开的讨论会上,争论得相当激烈。后来,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力挺下,这一内容才勉强写上。
如果不算没有走正式立法程序的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国有关领海的立法比周边的国家要晚。越南和菲律宾的此类法律,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 制定的。当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讨论,一些周边国家趁机以法律的形式,把一些争议海域收入囊中,以制造既成事实的现状。而此时的中国,先是忙于 “文革”,后来忙于建设,对此无暇顾及。中国海洋大学海洋法学研究所所长薛桂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主张时间上的落后,会对主张的效力产生影响。
上述两个法律对争议岛屿的规定,内容只是大的原则,主权宣示的意味很浓,而要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还需要一个从原则向具体的转化过程。这一过程要 通过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实现。在此次钓鱼岛冲突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随后国家海洋局制定了《领海基点 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前者是《领海及毗邻区法》落地的体现,后者又是前者落地的体现。
现在,钓鱼岛的领海基线已经划定,但南沙依然悬而未决。相比钓鱼岛,南沙由于岛礁众多,相互之间距离很近,领海交叉重叠众多,涉及争议的国家也比较多,因而是一件颇费周折的事情。
但有的国家已经捷足先登。2009年2月,菲律宾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通过了菲律宾领海基线法,单方面宣布将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及黄岩岛划为菲律宾所属岛屿。
李国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领海基线的公布,有一个时机选择问题。“宣布就得维护。现在有些岛礁被其他国家占着,一宣布就给包进来了。你赶还是不赶他们?”
今年4月份,菲律宾军方侵扰在黄岩岛捕鱼的中国渔民,引发了两国之间持续两个多月的对峙。外界评论,菲律宾的领海基线徒有宣布,却无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