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了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
2004-2008年,中国多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同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完善、改革燃油税费制度。
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十一五”期间,中国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不断提高加价标准。
为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十一五”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等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有关银行还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严控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改善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赵家荣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出台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不但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将为“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记者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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