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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一五”节能减排成效综述(2)

2011年03月10日 19:0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根据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测,2009年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由2005年的42.5%上升到67.3%;地表水国控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由2005年的27%下降到18.4%;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三类比例由2005年的41%上升到57.3%。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一五”通过节能提高能效少消耗能源6.3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也体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发展改革委认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大大超出预期、高耗能行业增速过快、产业重型化趋势没有改变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战胜雨雪冰冻和地震等多起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取得的,实属来之不易。

  淘汰落后产能明显加快

  5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以及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

  发展改革委表示,“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目标。预计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72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172万吨、炼钢产能6969万吨、水泥产能3.3亿吨等,在关闭造纸、化工、纺织、印染、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重污染企业方面都取得积极进展。

  为此,有关部门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大奖励惩罚力度。每年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资金、土地、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实施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切实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成本。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土地使用价格,实行差别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确保社会稳定,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研究制定职工安置措施,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促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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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婕】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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