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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血铅超标事件反思:环境影响评价评什么?(3)

2011年05月27日 16: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认为,我国很多企业都不能做到自觉遵守环境法律。而为了追求地方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的态度,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因此,当前这种环评审批合格但在现实中依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如何厘清责任?

  怎么厘清企业环评出现问题的责任呢?王灿发分析说,这需要调查看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有没有弄虚作假?环保部门有没有违法审批?当地政府有没有进行干预?

  据了解,为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就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建设单位、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既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环评制度、环评法律和对违法的追责还存在问题或不够充分呢?

  罗丽说,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对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后评价法律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跟踪检查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负有对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后评价与跟踪检查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即使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也很难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王灿发认为,要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如果环保部门违法审批,就要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环评工作单位弄虚作假,就要追究环评单位的责任;如果属于地方政府干涉环保审批,也可以根据《暂行规定》来追究环保部门以外其他部门人员的责任。

  罗丽说,《暂行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问责方面的专门规章,对加强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内部的行政问责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仅仅是问责责任体系中的一个方面——行政责任。

  “严格而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失职、失责要负的实体性责任应该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4个方面。因此,完善我国环境问责机制势在必行。”罗丽说。

  还会有下一个吗?

  完善问责,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追责进行时

  目前,对这3起血铅超标事件的责任追究正在进行中。

  在台州速起公司血铅超标事件中,包括路桥区环保、国土、农业、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企业主等9人,因在此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受到了停职检查、撤职、刑事拘留等处罚。其中,共有8名官员受到停职检查、撤职等处分。

  在德清海久公司血铅超标事件中,湖州市、德清县监察部门已对此次事件涉及的德清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卫生局、新市镇等8名相关责任领导立案处理。近日,公安机关已对海久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刑事拘留。

  在河源三威电池厂血铅超标事件中,企业法人已被刑事拘留,企业财产也被控制。

  此外,环境保护部于5月18日下发《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通知》要求,对于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将对这一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其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3年内在环保系统评先资格。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完善环境问责机制

  此类问题频繁发生的根源在哪里?如何从法律层面杜绝此类事件和问题的发生?

  罗丽说,当前,我国各地因为忽视环境保护而引发的环境公共事件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这一规定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并未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了这一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其后果便是,在实践中,由于地方政府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环保职责,甚至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时,无法追究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

  国外有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呢?据了解,许多国家立法均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如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环境责任,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并且将包括立法、政策、决定、规划及相关程序在内的几乎所有与联邦政府有关的官方行为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调整。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就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环境保护职责与措施。

  罗丽建议,我国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完善环境问责机制。 记者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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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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