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平台溢油 索赔遇制度缺失
“即使证据齐备,海上溢油污染索赔还可能面临因配套制度缺失而难以索赔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中。”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灿表示。
针对不同的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我国目前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船舶溢油污染,我国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出台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指导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船舶油污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责任限制以及船舶油污基金均进行了详尽规定,制度相当完善。“但是,对于钻井平台、油罐油管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溢油事故,我国尚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索赔有一定难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刘法官强调。
彭先伟认为,对于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受害渔民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起诉索赔,渔业经济损失则可以依照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但是,由于缺乏像船舶溢油赔偿机制那样较为完备的制度,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很难处理。”
作为世界石油业的新生事物,钻井平台缺乏上述全方位的保障制度。大规模的钻井平台石油开采始于20世纪60年代,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77年组织专家研究钻井平台溢油问题,但是该项工作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已于2004年暂停。
“现在,国际上对钻井平台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还没个定论,也就没有责任限制、互保协会和油污基金。各相关利益方尚未寻找到可接受的方案和平衡点。”彭先伟说。
刘法官坦言,由于存在上述制度的缺失,钻井平台的油污受害者更倾向于与企业协商和解。而长年在海事案件第一线工作的大连海事法院法官关正义则说:“在大连,我尚未见过因钻井平台溢油而引起的民事索赔案件。”
专家呼吁修法 解决渔民追偿难
针对海上溢油法律制度的缺失,单红军认为可以参考借鉴美国1990年油污法。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的瓦尔迪兹号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湾搁浅后发生溢油事故,排放了3.8万吨原油,数千公里海岸线布满了石油,污染惨状触目惊心。美国大受震动,旋即于1990年通过了油污法,明确了在海洋、河流、陆地等不同地方发生石油污染的处理规程以及赔偿办法等。“正是在这一部法律中,钻井平台被视为船舶。在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发挥了很大作用。”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司玉琢教授指出,伴随海洋石油开发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有必要慎重考虑钻井平台相关法律制度问题。“无论国内国外,对于钻井平台等溢油事故的处理,都缺乏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这不能成为企业污染而不负责任的理由,责任不能回避。”
现在各级政府日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日前,环保部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着手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初稿。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不过,这实际上仅是行政处罚,尚难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魏汝久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参与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论证会。他认为,严格的环境立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社会发展趋势。“除了环境保护法中提到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现在也正在起草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环境损害索赔面临三个难题:起诉难、证据收集难、执行难。立法必须针对这三个难题,减少法律漏洞,使环境索赔程序公开公正。当然,立法之后,更重要的,是切实认真地执行。” (宋伟 钱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