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审计署发布对渤海治理的审计公告。公告认为,渤海治理存在治污措施不到位、海域管理粗放、资金使用不规范3类问题。审计公告称,目前,我国对渤海海域的用海规模、开发进度等实施规划或计划控制不够,尤其是对一些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围填海项目的开发利用控制底线还不完备,规模越来越大的围填海活动改变了海岸生态环境,加剧了海洋环境污染,影响了重要渔业资源。
能否揭开石油公司溢油赔偿序幕
目前至少有两个层面的索赔正在酝酿。一个层面是,国家海洋局已经聘请律师团,准备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索赔;另一个层面,一些遭受损失的沿海养殖户准备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海上溢油的赔偿在我国早有先例,只不过大多是在船舶溢油事件中,最著名的要算发生在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当时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向肇事企业申请生态赔偿,官司打了好几年,最后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塔斯曼海”号船主等相关责任人赔偿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
这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首次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生态索赔。
此后,关于船舶溢油案的国家索赔和利益相关者的索赔出现了多起。近年来随着近岸油气开发的突飞猛进,钻井平台也逐渐成为海上溢油事件的主角,所以很多专家也在呼吁要关注钻井溢油的赔偿。
最近,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张仁友律师专门研究了相关法律,在他看来,根据现有法律,向康菲索赔的道路注定不会平坦。
首先从国家的生态索赔来看,海洋环境生态损害包括水质、滩涂等海洋环境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害,所以从起诉主体来看,海洋部门和渔业部门都可以进行起诉。但由于海洋的多头管理,在索赔中会不会出现推诿扯皮?除了解决谁起诉的问题外,最大的难题是如何计算和评估损失,也就是损失都包括哪些内容?
张仁友介绍,“塔斯曼海”海洋生态损害案中,天津市海洋局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费用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费、生物治理研究费和监测评估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海洋沉积物恢复费以及潮滩生物环境、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恢复费等8项,但天津海事法院仅仅只认定了前两项。
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根据该技术导则,海洋溢油的损害对象大致分为六类,即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环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态系与海洋生态系统。溢油海洋生态总损失费用为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四个部分的总和。由此确定最终索赔额度。但上述技术导则只是一个海洋行政部门的行业标准,这一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目前还存在争议。
其次,如果是养殖户申请民事赔偿,最大的困难就是收集证据。张仁友说,养殖户要做的准备包括,委托鉴定机构对海水中的含油量进行鉴定,还要对溢油的“油脂纹”进行提取,再与相关历史记录作比较,以确定溢油的准确来源。另外,还要找公证机构对海产品进行取样,找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张仁友律师说,迄今为止国家海洋局还未全部公布生态损害评估的进展情况,包括污染源的诊断、污损对象及程度确定、生态污损评估等方面详细内容。这也给养殖户的索赔造成一定障碍。
本报记者 刘世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