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多月的事态发展中,康菲被公众形容成一家傲慢的跨国公司,无视中国老百姓的权益,漠视中国的生态环境。曾在某国际石油巨头任职近10年的一位地区销售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石油跨国企业确实在发达国家要比在中国更加循规蹈矩,原因一方面是这些企业的在华机构都有考核指标,有开拓市场的压力,经常是“看你没事我也这么干”;另一方面,则是目前国内对这些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还不够。 不少专家认为,这次事故有溢油原因罕见的客观因素,因为事故不是发生在作业平台上,而是在几百到2000米下的海底复杂地质层。但对脆弱的渤海生态来说,即使是少量的溢油,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害,中国老百姓生气并批评肇事企业,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外资企业在环境保护上出现问题,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和惩罚。 不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认为:“我调查过的跨国企业,大部分还是努力做所在国的良好企业公民。”他说,大部分跨国企业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上做得比较好,总体水平较高,比如到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咨询的很多都是跨国企业。 “对跨国企业的态度,就是要严格要求,让他们起模范作用。”王志乐说,中国政府希望跨国企业进一步帮助中国又好又快地发展,而作为在中国合法经营的企业,对其严格要求也并不过分。 堵点之二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目前蓬莱19—3油田的全面停产,使中海油的净产量从此前油田部分停产时的每天减少2.2万桶,增加到每天减少约6.2万桶。作为油田的合作方,康菲中国拥有该油田合同下49%的参与权益,其损失也不小。在国家海洋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处罚中,只有停产处罚才真正让康菲中国感到疼痛,因此加快了溢油事故的处置。 溢油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法规,海上溢油事故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限为20万元。该信息一经披露,社会舆论哗然。有关专家表示,相关法律滞后的现象确实存在。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后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日益增加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面前,有些方面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在溢油应急处置监管、海洋生态索赔及生态损害基金等方面。 而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环境污染索赔诉讼的律师夏军最担心的是,在事故中遭受损失的渔民向康菲中国提出索赔诉讼,目前最大的难点不是评估损失多少的问题,而是到底能不能将损失和污染的因果关系锁定。 对受损的渔业养殖户来说,在向肇事企业索赔诉讼的过程中,因为渔民与石油公司之间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可能陷入漫长而艰难的官司角力。而损失索赔,除了山东省倾向于政府组织协调,替渔民找鉴定机构外,其他许多地方还都是渔民自发行动,政府作为十分有限。 即使是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补偿索赔,也需要审慎乐观。中国航海学会船舶防污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乔冰博士认为,目前溢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仅以行业标准存在。同时,溢油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多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支持,赔偿执行过程也是一个多方博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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