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易走两个极端
2006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实施。伍玉容说,办法不能说没有起到作用。但是,它没有改变环评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实际。伍玉容认为,这与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直接相关。
事实上,公众参与环评确实存在着障碍。以自然之友、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多家环保组织参与环评的经历看,要想看到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全本都很难,“就是拿到简本也要费劲周折。”自然之友一位负责人说,在看不到全面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公众是无法参与环评的。
伍玉容说,从她这些年执业的经历看,公众个体参与环评是一种普遍现象。伍玉容认为,这些分散的个体,在采取行动时往往只能在“无所事事”和“无所顾忌”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选择。
她认为,由于项目环境影响所涉及的公众人数较多,如果没有临时性维护公众利益的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推举代表人,而任由个体公众零散地反映利益诉求,不仅很难为决策机关所采纳和重视,还可能诱发非法性行动。
目前,环保部已经公布了环评信息公开目录,其中把环评报告的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作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伍玉容建议,环保部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进一步增加内容和深度。其中包括,审批后的环评报告确定的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审批意见全文、审批时间等,并将公开的内容通过环评法的修改加以确定。
同时,她也建议,公众参与环评时,应将分散的利益表达组织化,并通过组成临时性的参与组织和规范性的非政府环保组织来实现。伍玉容说,临时性环评参与组织,可以收集和整理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公众建议,代表利益受到影响的公众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与相关利益集团或者环保部门持续对话。她认为,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参与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环评的科学性。
规划违法审批现象突出
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突出。伍玉容说,做环评师8年,她发现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事实上,对于规划未做环评就违法批复的问题,环保部与发改委也已意识到。几天前,环保部、发改委将实施了近两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新搬出,并借此重审,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我们在江西省做的一个规划环评,业主跟我们说,规划环评有什么用,就是你们挣钱的一个路子而已,没什么其他的作用。”伍玉容说,“他们根本就没有根据环评的建议去做。”
环保部与发改委在最近发出的通知强调,如果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不进行规划环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003年施行的环评法就已经明确提出,规划要进行环评。2009年,国务院又颁发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目前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执行的问题。”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境法学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不强化实施法律的实施,出台再多的法律与红头文件恐怕也难解决问题。
本报记者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