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未扩大 拟定税率遭“腰斩”
历时5年,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第一步。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暂行条例修改施行后,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5%从价计征的方式,从12个西部省份扩大到全国,自2010年6月从新疆开始的改革试点也告结束。煤炭等其他品目则延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不会调整。
至此,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改革历经5年后终于收官。但是,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所涉及内容,和改革初期拟定的目标相比差距甚大。
从价征收推至全国
按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的方案,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将资源税计税依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全面提高资源品的税负水平;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财税部门初期的方案,强调改革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但本次修改,从价定率计征仅适用于石油、天然气,提高税负的品目也仅为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征收范围也未有扩大。即便是石油、天然气税率,也由计划的10%“腰斩”为5%。
对此,财政部官员解释说,现在资源税改革是分步实施的思路,本次是第一步改革。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10%税率征收是目标税率,而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把石油、天然气按5%税率从价征收改革推广到全国,“这也是本次修改暂行条例新改的内容”。
五年内难再有大动作
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取向是税负提高,其价值导向是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极少数获民意认可的一项增税改革,也因此被寄予两大厚望:其一是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二是通过提高资源税税负,将其培育为中西部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完善分税制。
正是基于以上两大目标,继“十一五”规划提出“改革资源税制度”后,“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要求“全面改革资源税”。但是,从国税总局的要求看,在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后,“十二五”期间资源税再难有大动作,提高资源品税负和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品目将小步慢走,扩大征收范围更难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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