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热情都不高
为提高资源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比重,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建议,应将从价定率征收推广到煤炭等其他品目资源税。中央在2010年7月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中也提出,除了石油、天然气,对煤炭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但本次修改,煤炭资源税依旧按从量定额征收。煤炭是中国的主体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7%和70%。
事实上,中央财税部门对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不积极。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资源税改革也触及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因资源税税负提高后,一些资源大省的收入增加,但净买入资源的省份负担会加重。尤其是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各地方政府需相应提高“低保”等救济和补贴标准,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加大。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增税伴随通胀水平上升,财税部门还会受到“改革选择时机不当”的质疑。地方政府对改革资源税积极性也不高。目前,地方政府在煤炭等资源上的收费非常多,而且对收费收入的支配自由度大。提高资源税税负,就需要清理收费项目,这等于是把地方政府隐性收入显性化,不但受人大机关和公众监督,地方资源税收入上升,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等转移支付资金有可能减少。尤其是这两年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份的煤炭整合,其实就是资源国有化过程。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觉得,提高资源税税负的必要性下降了。 据财新《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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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发布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条例称,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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