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争议
就大爱公司的相关问题,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这家南宁市首家民营殡葬服务公司处境“尴尬”。民政部门认为其有违法经营行为,但大爱公司称没有超出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并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宁市民政局:“大爱”存在殡葬违法行为
据了解,除了甘先生,去年南宁市民政局也接到了来自其他逝者家属的投诉,质疑大爱公司进入到医院的太平间开展业务是否符合规定。
南宁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的《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是殡葬服务单位,为社会提供殡葬服务。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场所和从事殡葬服务。”
该负责人认为,大爱公司不属于可提供灵堂设置、安排接尸时间和车辆等殡葬服务的法定机构,该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同时,该公司在医院太平间设置灵堂、从事遗体冷藏业务、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殡葬中介代理服务等,违反了《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大爱公司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并没有获得南宁市民政局的审批,只是经过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的同意,而《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南宁市民政部门才有审批权。
2010年8月11日,南宁市民政局向大爱公司下发了《关于要求立即停止殡葬违法行为的通知》,并向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发出了相关函件。但南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坦言,虽然他们是南宁市殡葬行业的管理部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违规行为运用《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解释说明,以达到管理的目的,并没有执法权。
行政复议:民政和“大爱”各持己见
3月22日,记者在大爱公司的墙上,看到了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宁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公司营业期限是从200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日,经营范围:殡葬礼仪服务(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销售:工艺品、殡葬用品、殡葬设备(以上两项除迷信用品、设备外)、鲜花。(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这与记者从兴宁工商分局了解到的信息一致。
对于2010年8月南宁市民政局下发文件,要求大爱公司立即停止殡葬违法行为,大爱公司收文后很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2010年8月24日,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正式受理。
此后,南宁市民政局很快作出反应。大爱公司给记者提供了一份2010年9月2日南宁市民政局的材料,该局针对大爱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了行政复议答辩。南宁市民政局坚持认为大爱公司存在殡葬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大爱公司在广西某医院太平间设置殡葬服务场所,如设置了牌位佛堂、引魂幡、灵堂等设施公开进行治丧活动等,民政部门列出了相应证据。
对此,大爱公司很快又通过律师起草了一份《行政复议答辩书》,递交到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否认存在民政部门认定的殡葬违法行为,不认可民政部门所说的设牌位、佛堂就是设殡葬服务场所的说法。大爱公司认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都没出现过“殡葬服务场所”这个说法,只有《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是殡葬服务单位,为社会提供殡葬服务。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场所和从事殡葬服务。”大爱公司认为南宁市的条例没有对“殡葬服务场所”进行详尽定义,因此,从该条例第四条前后来理解,“殡葬服务场所”指的是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这四种服务机构,而该公司没有涉及这些服务。而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殡葬设施指的是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该公司也没有兴建、设置这些设施。大爱公司还针对民政部门其他认定违法的内容进行了答辩。
陈威诚表示,自2010年9月《行政复议答辩书》递交后,至今尚未有结果。
3月28日,记者来到南宁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了解情况。相关人士介绍,大爱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还在讨论中,过一段时间才能有结果,因此不方便透露进展情况。
审批争议
兴宁区民政局:“大爱”成立前应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
当初,大爱公司是拿着盖有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公章的申请,向工商部门申请到了营业执照,那么当时兴宁区民政局办理此事的情况是怎样的呢?近日,记者来到兴宁区民政局,该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09年8月,大爱公司筹备方的相关人士,拿着一份申请到民政局要求盖章,他们确实在这份《申请》上写有“同意申请”字样并盖有公章,但只是同意大爱公司的申请,审批权并不在该局,大爱公司应该再往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但大爱公司直接拿着有兴宁区民政局盖章的申请,就去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了。
兴宁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8月,在收到南宁市民政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后,8月30日,兴宁区民政局给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宁分局发出了《关于依法查处南宁市大爱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殡葬活动的函》,认为大爱公司所从事业务明显超出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请兴宁区工商分局依法予以查处。